{"billNo":"108030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30人","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明文","蘇震清","楊曜","劉櫂豪","蔡易餘"],"連署人":["管碧玲","林岱樺","周春米","吳玉琴","蕭美琴","王定宇","蔡培慧","趙天麟","邱志偉","羅致政","賴瑞隆","劉世芳","莊瑞雄","陳素月","葉宜津","郭正亮","吳琪銘","施義芳","陳亭妃","陳歐珀","李俊俋","黃秀芳","蘇治芬","許智傑","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0: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705號委員提案第22945號","laws":["01508"],"提案編號":"705委22945","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蘇震清、楊曜、劉櫂豪、蔡易餘等30人，台灣城鄉發展失衡，經濟活動聚集在少數都會區，以致人口向大都市流動集中，人口的流失，又造成一般縣市工商凋敝，結果是惡性循環，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區域發展落差不斷擴大。參考日本故鄉稅，自2008實行以來，深受民眾與地方政府支持，以2018年為例，當年度故鄉稅的金額已超過550億台幣；而各地方政府配合故鄉稅的回饋禮產值有185億台幣，也帶動了地方特產的產業發展，財困地方雙重受惠。借鏡日本故鄉稅的精神和經驗，在考慮不造成中央總稅收重大衝擊前提下，擬允許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範圍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以助區域平衡發展。爰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本創設故鄉稅的原因，是因為長期城鄉發展不均，期望能讓金錢流向地方，好平衡城鄉收入、刺激產業活化。據媒體報導，日本故鄉稅在2018年的金額超過550億，回饋禮產值有185億，地浥注地方財政，帶動在地產業效果顯著。\n二、我國社經狀況，城鄉差距的問題也長期存在，尤其在修訂地方制度法後，城鄉的自治事項及責任大致相同，但在各項資源分配上卻有大小目的分別，連人事銓上都有等級差別。即使地方政府想要建設，吸引人才、投資上門，但地方配合款的規定，往往卻成為地方政府難以承受的負擔，甚至可能被迫放棄或成為地方政府進行基礎建設的阻礙。\n三、爰參仿日本故鄉稅的棈神和設計，本修正草案，允許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範圍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以助財政困難縣市謀求新機，舒解困境，亦不致造成中央財政總收入的重大衝擊。","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九、礦區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11","說明":"一、我國城鄉發展嚴重失衡，許多縣市面臨財源有限，財政困難的窘境。\n\n二、日本故鄉稅，自2008實行以來，深受民眾及地方政府支持，以2018年為例，當年度故鄉稅的金額已超過550億台幣，又因地方政府以地方名特產作為對故鄉稅的回饋，也帶動在地產業，讓財困地方政府雙重受惠。\n\n三、借鏡日本故鄉稅的精神和設計，實可於我國推動相類似的制度。\n\n四、爰提出本條修正草案，增列第一項於所得稅中，允許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扣除指定金額後之應納稅款再納入總收計算。\n\n五、其他項次配合調整。","修正":"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九、礦區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將部分稅額，指定繳歸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但指定繳歸總額不得逾其應納稅額百分之十。\n\n第一項第一款之所得稅於扣除前項金額後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