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陳賴素美","陳靜敏","張宏陸","張廖萬堅","蔡培慧","施義芳","邱泰源","莊瑞雄","吳琪銘","邱志偉","余宛如","陳亭妃","羅致政","陳歐珀","蔣絜安","蘇治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0: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2948號","laws":["01150"],"提案編號":"285委22948","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有鑑於國內各大城市之重要商圈，多有房東惡意漲房租、商家出走、商圈沒落之情事，而其租賃市場又有少數壟斷、聯合行為等市場失靈狀況，有待政府介入，為使房租之調整，應回歸房地價值之實際增減，爰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得依公告地價或房屋評定現值之漲幅較高者加計一定比例，作為房租之漲幅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國內如台北東區、天母、師大夜市、台中逢甲、電子街、高雄新崛江等商圈，過去多有房東惡意漲價、逼走大批商家之情事，而即使無人承租，房東也不願降價，造成商圈沒落、都市發展衰退。\n二、一般而言，租屋市場應遵循市場機制，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租金，然而在國內各地重要商圈的租屋市場，多有少數壟斷、聯合行為之情事，而商圈沒落亦會影響周邊商家，產生外部成本，這些市場失靈問題，應透過政府介入，限制房東惡意漲房租之行為。\n三、房屋之收益為租金，持有成本則為地價稅和房屋稅，其課稅依據分別為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兩者若無調漲，房屋持有成本未增加，便無調漲租金之壓力。此外，租金之高低，端視土地價值、房屋現況、地段優劣而定，而上述因素亦為公告地價、房屋評定現值之訂定依據，倘若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不變，代表房地產價值沒增加，租金自無大幅調漲之理，因此地方政府得依該二項之漲幅，取其高者，作為房租漲幅之上限。此外，為尊重個案情況，得在前述漲幅上再加計一定比例。舉例而言，若該一定比例為5%，公告地價上漲6%，房屋評定現值上漲8%，則房租漲幅上限為13%，超過者，該地方政府得介入之。","對照表":[{"law_id":"01150","law_name":"土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n\n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law_content_id":"01150:01150:2000-01-06-修正:125","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將原第二項挪為第三項，並修正部分文字。\n\n二、有鑑於國內多有房東惡意漲價、逼走大批商家，而即使無人承租，房東也不願降價，造成商圈沒落、都市發展衰退之情況。\n\n三、一般而言，租屋市場應遵循市場機制，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租金，然而在國內各地重要商圈的租屋市場，多有少數壟斷、聯合行為之情事，而商圈沒落亦會影響周邊商家，產生外部成本，這些市場失靈問題，應透過政府介入，限制房東惡意漲房租之行為。\n\n四、房屋之收益為租金，持有成本則為地價稅和房屋稅，其課稅依據分別為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兩者若無調漲，房屋持有成本未增加，便無調漲租金之壓力。此外，租金之高低，端視土地價值、房屋現況、地段優劣而定，而上述因素亦為公告地價、房屋評定現值之訂定依據，倘若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不變，代表房地產價值沒增加，租金自無大幅調漲之理，因此地方政府得依該二項之漲幅，取其高者，作為房租漲幅之上限。此外，為尊重個案情況，得在前述漲幅上再加計一定比例。舉例而言，若該一定比例為5%，公告地價上漲6%，房屋評定現值上漲8%，則房租漲幅上限為13%，超過者，該地方政府得介入之。","修正":"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並得依公告地價或房屋評定現值之前期漲幅較高者加計一定比例，制定租金漲幅上限。\n\n前項之一定比例，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n約定房屋租金，超過第一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