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莊瑞雄","邱志偉","施義芳","陳亭妃","陳靜敏","張宏陸","邱泰源","余宛如","蘇治芬","張廖萬堅","羅致政","蔣絜安","蔡培慧","吳琪銘","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mtime":"2024-01-18T20:20: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2949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2949","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中，未針對公投提案之間相互矛盾的情況進行規範，以目前公投案通過門檻而言，彼此互斥之公投案有可能同時通過，屆時將造成政府在施政與立法上的窘困，為避免於此，爰擬定「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在互斥的公投提案之間，依完成審核順序或連署人數，作為留存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現行公投法規，未針對公投案之間相互矛盾情況進行規範，以一零七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為例，分別有同性婚姻立專法與修民法之公投案，其適用對象相同，而主張卻矛盾不相容，一旦同時通過，將對政府未來之施政或立法造成無所適從之窘境。根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公投案通過條件之二，「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倘若投票率高，雙方支持者互投反對票者少，不無可能發生兩案皆過之情況。\n二、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爰新增第九項，一旦有多案內容相斥，且皆未完成審核時，則以連署人數最多者為存續案，在其完成審核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後，於投票日前，不得再提出與其內容、主張相斥之公投提案。","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n\n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n\n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n\n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n\n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n\n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n\n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n\n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n\n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n\n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n\n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n\n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n\n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n\n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14","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九項。\n\n二、有鑑於現行公投法規，未針對公投案之間相互矛盾情況進行規範，以一零七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為例，分別有同性婚姻立專法與修民法之公投案，其適用對象相同，而主張卻矛盾不相容，一旦同時通過，將對政府未來之施政或立法造成無所適從之窘境。根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公投案通過條件之二，「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倘若投票率高，雙方支持者互投反對票者少，不無可能發生兩案皆過之情況。\n\n三、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爰新增第九項，一旦有多案內容相斥，且皆未完成審核時，則以連署人數最多者為存續案，在其完成審核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後，於投票日前，不得再提出與其內容、主張相斥之公投提案。","修正":"第十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n\n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n\n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n\n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n\n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n\n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n\n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n\n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n\n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n\n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n\n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n\n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n\n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n\n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n\n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n\n針對同一事項之提案達兩案以上，其內容有相互牴觸無法並存者，若皆未完成審核程序，則以連署人數最高者為存續提案；當該案已完成審核程序與公告後，於投票日前不得再提出與該案內容相牴觸之提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