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郭正亮"],"連署人":["莊瑞雄","邱志偉","陳賴素美","施義芳","陳亭妃","邱泰源","余宛如","陳靜敏","羅致政","蔣絜安","張宏陸","張廖萬堅","蔡培慧","陳歐珀","吳琪銘","蘇治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0: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95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950","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7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刑法針對故意再犯者，一律加重本刑二分之一部分，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法官得視情節加重刑期，並以加重二分之一為限，同時刪除違憲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依據上述原因，修正部分條文內容，法官得視情況，加重部分刑期，並以二分之一為限。\n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刑法第四十八條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刪除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55","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n\n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n\n三、依據上述原因，修正部分條文內容，法官得視情況，加重部分刑期，並以二分之一為限。","修正":"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按其情節加重本刑，最多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現行":"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5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本條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刪除之。","修正":"第四十八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