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智傑","蔡適應","楊曜","陳歐珀"],"連署人":["鄭寶清","黃國書","劉櫂豪","施義芳","羅致政","何志偉","郭正亮","蕭美琴","劉建國","黃秀芳","陳明文","蘇治芬","鍾佳濱","吳琪銘","吳焜裕","陳瑩","邱泰源","余宛如","林俊憲","邱志偉","張廖萬堅","吳思瑤","江永昌","趙天麟","劉世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1: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2952號","laws":["04687"],"提案編號":"234委22952","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蔡適應、楊曜、陳歐珀等29人，有鑑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年金改革修法訂定年資補償金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之落日條款，為致使補償金制度對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均於同一標準，以貫徹年金改革之公平原則，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補償金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後，為補償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因新制實施而減損月退休金，所訂定的補償措施。然於民國106年7月年金改革修法、民國107年7月年金改革上路後，該補償金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與先前制度相去甚遠，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n二、另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致使同一補償金制度於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實違背年金改革之基本精神與平等原則。\n三、鑑此，為避免發生公務人員退休擠兌潮，影響退休公務人員權益，並使補償金制度對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均於同一標準，爰修正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年落日條款，以落實平等與信賴保護原則。","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law_content_id":"04687:04687:2017-06-27-制定:41","說明":"一、補償金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後，為補償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因新制實施而減損月退休金，所訂定的補償措施。然於民國106年7月年金改革修法、民國107年7月年金改革上路後，該補償金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與先前制度相去甚遠，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n\n二、另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致使同一補償金制度於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實違背年金改革之基本精神與平等原則。\n\n三、鑑此，為避免發生教師退休擠兌潮，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與退休教師權益，並使補償金制度對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均於同一標準，爰修正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年落日條款，以落實平等與信賴保護原則。","修正":"第三十四條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n\n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n\n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