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0人","議案名稱":"「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培慧","邱泰源","莊瑞雄"],"連署人":["邱志偉","陳賴素美","周春米","李麗芬","王榮璋","林靜儀","鍾孔炤","羅致政","吳琪銘","賴瑞隆","趙正宇","鍾佳濱","陳亭妃","郭正亮","陳瑩","張廖萬堅","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1: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014號委員提案第22956號","laws":["01720"],"提案編號":"1014委22956","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邱泰源、莊瑞雄等20人，鑑於強迫入學條例於三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制定公布，因應社會變遷、相關制度調整，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然為使其內容用字能符合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之「不歧視」原則，落實此公約精神及尊重身心障礙者之尊嚴，以及為避免重複規範相同情形，及剝奪學生受教權，爰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所定「殘障」修正為「身心障礙」，以尊重身心障礙者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之落實。\n二、為避免重複規範相同情形，及剝奪學生受教權，爰刪除第十二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720","law_name":"強迫入學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n\n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說明":"一、為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爰將現行條文所定「殘障」修正為「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修正為「健康條件」，以尊重身心障礙者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之落實。\n\n二、考量本條例第十三條業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性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為避免第二項重複規範相同情形，及剝奪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受教權，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倘重度智能障礙學生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則回歸本條例第十三條之相關規定，以符法制。","修正":"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