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0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培慧","邱泰源","莊瑞雄"],"連署人":["邱志偉","王榮璋","趙正宇","張廖萬堅","陳賴素美","林靜儀","鍾佳濱","陳瑩","鍾孔炤","羅致政","施義芳","周春米","陳亭妃","郭正亮","李麗芬","吳琪銘","賴瑞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1:1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2957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22957","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邱泰源、莊瑞雄等20人，鑑於國人逐漸重視飲食與農業之關聯，良好的食農教育有助於促進健全的人格、維護農鄉生活文化價值、平衡城鄉落差，加上近年政府及民間團體均致力於推動食農教育，透過教育與相關工作培養人民食農思維、建構食農國民素養，故增訂食農思維納入教育目的範疇，作為推動食農教育及相關飲食與農業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另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透過教育深化多元意涵，酌做文字修正，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食農思維納入教育目的範疇，作為推動食農教育及相關飲食與農業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第二條）\n二、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透過教育深化多元意涵，酌做文字修正。（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5-11-08-修正:2","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增列「食農思維」，鑒於國人逐漸重視飲食與農業之關聯，良好的食農教育有助於促進健全的人格、維護農鄉生活文化價值、平衡城鄉落差，加上近年政府及民間團體均致力於推動食農教育，透過教育與相關工作培養人民食農思維、建構食農國民素養，故增訂食農思維納入教育目的範疇，作為推動食農教育及相關飲食與農業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修正":"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n\n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食農思維、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n\n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現行":"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說明":"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透過教育深化多元意涵，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之用語少數民族為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及其他弱勢群體。","修正":"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n\n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n\n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n\n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n\n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n\n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n\n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n\n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n\n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及其他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n\n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