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6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陳宜民","蔣乃辛","曾銘宗","蔣萬安","徐志榮","童惠珍","陳超明","林德福","林為洲","許毓仁","許淑華","鄭天財 Sra Kacaw","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羅明才","林奕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1:3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96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962","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兒虐案件頻傳，對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然現行刑法僅規範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無法有效發揮刑罰嚇阻、預防及懲罰之功能。為保護我國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發展，並避免未滿十六歲之人因受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鑑於近年來我國兒虐案件頻傳，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行為人對未滿十六歲兒童及青少年施以凌虐行為者，處罰不宜過輕，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為避免未滿十六歲之人因受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健全我國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發展。","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