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2人","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黃昭順","蔣萬安","林德福","童惠珍","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顏寬恒","許淑華","呂玉玲","柯志恩","林麗蟬","王育敏","李彥秀","許毓仁","曾銘宗","蔣乃辛","賴士葆","林為洲","陳超明","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2: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2972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2972","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2人，有鑑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姓氏，遂民法親屬編於民國99年4月30日修正通過，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即為落實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然現行「民法」對於成年人姓氏選擇之自我認同保障仍不周延。實務上常見，原父親從祖父姓之成年子女，其父因故變更為祖母姓，依據現行民法及「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子女戶籍資料為姓氏之更改，此作法導致成年子女使用二十年以上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跟著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連帶相關證件資料都必須更改，嚴重侵害成年子女權益及憲法欲保障之基本人權對於自我認同姓氏之選擇，顯不合理，更造成成年子女及其親友之困擾，爰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年子女，因父或母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不得依職權逕行變更姓氏，須通知成年子女，經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姓氏。民國99年4月30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落實基本人權保障，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然實務上仍因法規不周延，使得姓氏自我認同選擇權仍無法貫徹，受父母影響甚深。\n二、現行實務上因成年子女得選擇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衍生出其成年子孫被迫變更之情事。常見，原父親從祖父姓之成年子女，其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依據現行及「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子女戶籍資料為姓氏之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導致成年子女使用二十年或更久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導致僅能跟著父親改，或是自行選擇改為母姓，原不欲變更者，其二十年習慣之姓氏與堂兄弟姊妹之同姓關係情感遭剝奪，且非出於自我認同，更徒增其人際關係與證件資料變更之困擾，顯不合理。\n三、為保障憲法基本人權，尊重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姓氏之權利，又不違背我國傳統姓氏出於祖先之淵源，特修正本法第十二條增訂但書規定，因父或母申請改姓或姓名時，涉及成年子女姓之變更，戶政機關不得依職權逕行變更姓氏，應通知成年子女，且經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12","說明":"一、本條增訂但書之規定。\n\n二、現行實務上因成年子女得選擇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衍生出其成年子孫被迫變更之情事。實務常見，原父親從祖父姓之成年子女，其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依據現行本條之規定，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子女戶籍資料為姓氏之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導致成年子女使用二十年或更久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或是自行選擇改為母姓，導致原不欲變更者，其二十年習慣之姓氏與堂兄弟姊妹之同姓關係情感遭剝奪，且非出於自我認同，更徒增其人際關係與證件資料變更之困擾，顯不合理。\n\n三、為避免父母因故改姓造成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對於成年子女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姓氏之權利，戶政機關不得因申請人改姓或姓名，依職權逕行變更成年子女姓氏，應通知成年子女，且經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修正":"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戶政機關應通知其子女，並徵得其子女同意後，始得為其子女姓之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