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7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費鴻泰"],"連署人":["沈智慧","蔣乃辛","蔣萬安","林麗蟬","曾銘宗","高金素梅","林奕華","王育敏","柯志恩","廖國棟Sufin‧Siluko","黃昭順","羅明才","徐志榮","林為洲","陳雪生","林德福","顏寬恒","童惠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2"}],"mtime":"2024-01-18T20:22: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2979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2979","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有鑑「酒駕殺人」無可忍，但現在政府主要是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修法嚴懲同步，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凡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刑法處罰外，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立即處罰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以避免曠日費時，收迅速嚇止之效，建構毫無僥倖的酒駕零容忍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酒駕殺人」無可忍，但現在政府主要是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修法嚴懲同步，但抽樣檢查和事後懲罰，都很難防止這類事件的反覆發生。\n二、酒測標準從嚴、倡導代駕、同車連坐、倡議車裝酒駕安全感知系統等等措施都是可以考慮的，但仍有抱著僥倖心理的人會錯估情勢，且酒駕者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者在其他違規能逃過制裁，就會假設酒駕也不會「運氣那麼差」。\n三、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刑法處罰外，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立即處罰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以避免曠日費時，收迅速嚇止之效，建構毫無僥倖的酒駕零容忍環境。","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加暴行於人者。\n\n二、互相鬥毆者。\n\n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3","說明":"一、「酒駕殺人」無可忍，但現在政府主要是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修法嚴懲同步，但抽樣檢查和事後懲罰，都很難防止這類事件的反覆發生。\n\n二、酒測標準從嚴、倡導代駕、同車連坐、倡議車裝酒駕安全感知系統等等措施都是可以考慮的，但仍有抱著僥倖心理的人會錯估情勢，且酒駕者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者在其他違規能逃過制裁，就會假設酒駕也不會「運氣那麼差」。\n\n三、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刑法處罰外，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立即處罰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以避免曠日費時，收迅速嚇止之效，建構毫無僥倖的酒駕零容忍環境。","修正":"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加暴行於人者。\n\n二、互相鬥毆者。\n\n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n\n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n違反第四項者，應即刻處三日之拘留，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7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