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7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陳學聖","蔣乃辛","童惠珍","沈智慧","林為洲","林麗蟬","陳宜民","林德福","徐志榮","馬文君","許淑華","黃昭順","陳超明","呂玉玲","柯志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2: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2980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2980","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然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共13款，未將原住民族地區列入各級政府平時應依全責實施減災事項，且原住民族地區之災防資源更為嚴重缺乏。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災害防救法尚未有保障未周之處，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此乃法律所規定國家應重視原住民族地區之規定。\n二、查106年發生火災消防車全國平均八分鐘抵達火災現場，都會區5分鐘即可抵達，然極高比例原住民族地區皆於交通不便之地區，部分原住民族地區距離最近消防分隊車程達20分鐘以上。\n三、原住民族地區範圍廣，人口較分散，災害防救受地形、距離影響成本較高，但災害準備金預算分配中，以全縣皆為原住民族地區之花蓮縣為例，每平方公里分配到的災害準備金僅為全台平均的七分之一，足見原住民族在於整體災害防救上之保障仍有加強之空間。","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6","說明":"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此乃法律所規定國家照顧原住民族之義務。\n\n二、原住民族地區範圍廣，人口較分散，災害防救受地形、距離影響成本較高，但災害準備金預算分配中，以全縣皆為原住民族地區之花蓮縣為例，每平方公里分配到的災害準備金僅為全台平均的七分之一，足見原住民族在於整體災害防治上之保障仍有加強之空間。","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害特殊防救措舉。\n\n十三、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四、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7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