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7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徐志榮","蔣乃辛","陳超明","林奕華","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童惠珍","林麗蟬","黃昭順","林為洲","李彥秀","柯志恩","呂玉玲","曾銘宗","顏寬恒"],"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3: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2982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22982","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無故撥113保護專線電話，佔用線路易生不良後果，造成基層第一線人力龐大負擔。統計近三年來無效電話數量高達九萬四千多筆，顯示寶貴的社會資源，遭到許多惡意民眾濫用。本席等爰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無正當理由撥打113保護專線電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以嚇阻民眾亂打113專線行為一再發生，減輕專線接聽人員負擔，發揮113保護專線最大效能，服務更多有需要的民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3保護專線近三年無效案件數如下：\n二、107年113保護專線接聽無效案件數，占總接聽案件數比例高達兩成以上，當接線人力有限，民眾卻占線詢問跟113無關議題時，將使接線社工疲於奔命，產生浪費專線資源的問題。","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n\n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n\n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n\n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n\n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58","說明":"113保護專線資源有限，無故撥打將造成社工分身乏術，錯失救援黃金時機，處罰構成要件刪除「致妨害公務執行」，以嚇阻民眾亂打113專線。","修正":"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n\n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n\n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n\n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n\n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現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71","說明":"處罰內容增訂公布其姓名、照片，以嚇阻民眾亂打113專線行為一再發生。","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7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