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07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8070209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3/LCEWA01_090713_004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3/LCEWA01_090713_004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會期":"09-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9-05-10","2019-05-14"],"會議代碼":"院會-9-7-13"}],"mtime":"2024-01-18T20:02: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298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298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事件仍層出不窮，究其原因，主要係對於虐童之構成要件，難以達到，且刑度過低，難收嚇阻之效。為強化遏阻虐兒事件發生，保障兒童及少年之基本權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罪態樣及提高刑度，以期達到保護兒少免於不當施暴行為之傷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及第19條規定中提到，「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n二、我國雖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有相關處罰規範，但實際上，因要達到凌虐的構成要件，需要有具長時間性的不人道對待使能夠成，間接使得以暴力方式毆打幼童者，僅能依傷害罪及其他條文來論處，實不合理。再者，現有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之刑度似有處罰過輕之虞，為求進一步加強遏止施暴者之惡行，同時強化對兒少之照顧，對於此類行為，實有提高處罰刑度之必要。\n三、爰此，親民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罪態樣及提高刑度，將多次傷害亦納入條文之中，同時提高處罰刑度，以期達到保護兒少免於不當施暴行為之傷害。","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2-11-20-修正:347","說明":"一、增訂多次傷害樣態亦為虐童之行為，並提高其處法刑度。\n\n二、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加重刑責方式，對於虐童致死或致重傷者，給予更高刑責，以收嚇阻之效。","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多次傷害、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07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