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1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0708/108450070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鎮浯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billNo":"1080321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1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807028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14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3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20070203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0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1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1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孔炤等28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5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400"}],"提案人":["吳玉琴"],"連署人":["陳靜敏","管碧玲","施義芳","洪宗熠","吳思瑤","趙天麟","李俊俋","郭正亮","陳素月","陳明文","邱泰源","蔣絜安","鍾孔炤","鍾佳濱","周春米","陳歐珀","余宛如","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3-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8"}],"mtime":"2024-01-18T20:23: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2995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2995","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鑑於近年許多重大虐兒案件多造成兒童重傷，甚至凌虐致死，有必要加強對國小課後照顧服務學童之保護，並依規範主體與主管機關不同，分別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俾利未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相關條文與教育法規順利銜接。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前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n\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8-12-14-修正:93","說明":"一、依規範主體與主管機關不同，分別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俾利未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相關條文與教育法規順利銜接。本條僅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爰修正序文文字。\n\n二、第一項增列第四款：為避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任不適任之人員，爰增列「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條件，以為查詢教育部建置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依規定辦理通報、蒐集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之法源依據。\n\n二、增列第二項：參司法院釋字第七○二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第一項各款，除第一款係經司法程序確認有罪、第三款經審查小組認定外，第二款及第四款情節輕重不一，因涉工作權保障，為求審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酌案件情節，認定其不得聘（僱）用之期間，以符比例原則。\n\n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修正對應項次文字。\n\n四、修正第四項後段（移列為第五項），賦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證其欲聘雇之對象，是否為不適任人員，並增加被查詢機關協助義務。\n\n五、增列第六項：\n\n(一)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加強審核之義務，以淘汰不適任工作人員。並將相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核准，以完備主管機關督導之責。\n\n六、修正第五項（移列第七項）：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修正為「得」予以調職，以明確揭示其為特別法之規定，避免與勞動法規產生適用之疑義。\n\n七、增列第八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條第一項各款消極資格之態樣，其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四、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其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n\n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經認定應停止聘用或僱用者，其停止聘用或僱用期間，由有關機關審酌案件情節予以認定。\n\n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n\n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等，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n\n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規範主體與主管機關不同，分別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俾利未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相關條文與教育法規順利銜接。","修正":"第八十一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n\n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n\n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n\n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n\n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n\n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n\n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陳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n\n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n\n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賦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積極查證之義務、依法停止職務之權，惟相關規定未設罰則，淪為訓示規定，實際執行成效不彰。爰增訂本條。\n\n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未主動查證或查證屬實、未依法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修正":"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僅規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配合第八十一條之一增訂條文第五項至第七項，賦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有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協助查證、陳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之義務，爰增列處罰規定。其處罰流程及罰鍰額度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三項訂定。","修正":"第一百零五條之二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