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1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議案名稱":"「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6/LCEWA01_0907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6/LCEWA01_0907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委員段宜康等24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4人「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800"}],"提案人":["李俊俋","鍾佳濱","尤美女"],"連署人":["趙正宇","何欣純","葉宜津","洪宗熠","張宏陸","賴瑞隆","蘇巧慧","管碧玲","呂孫綾","劉世芳","蔣絜安","蘇震清","林俊憲","陳曼麗","蔡易餘","鍾孔炤","李麗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3"}],"mtime":"2024-01-18T20:19: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2","last_time":"2019-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6","會期":7,"字號":"院總第570號委員提案第23000號","laws":["04601"],"提案編號":"570委23000","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鍾佳濱、尤美女等20人，鑑於考試院係為五權分立下之憲政機關且為公部門人事法制之最高主管機關，本應嚴守相關中華民國之法際！另根據教育部函釋，現行並未開放公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兼職（課），為使五權機關之獨立性不受到外來勢力影響與介入，爰新增「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n二、教育部98年12月2日台陸字第0980203497號函規定：「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有關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交流係依前開規定辦理，現行並未同意教師得赴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或兼課。","對照表":[{"law_id":"04601","law_name":"考試院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本條新增。","增訂":"第五條之一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n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