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1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李彥秀","童惠珍","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陳學聖","許毓仁","賴士葆","徐志榮","王育敏","羅明才","林奕華","孔文吉","曾銘宗","柯志恩","林麗蟬","陳宜民","陳雪生","蔣萬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mtime":"2024-01-18T20:24: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3004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3004","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鑑於我國為辦理全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特設置中央選舉委員會並以法明定為獨立機關，以促其公正、獨立、超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干預，建構純淨之政治參與環境。選務辦理是否公平、公正，攸關民主政治之品質，為維護人民參政權利，確保民主得以體現，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任用資格，以避免獨立機關受到不當政治干預，爰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明定：「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係在確保獨立機關之超然獨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使其去政治化，避免受到不當政治干預，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使政策能在專業、公正、獨立之狀態下執行，確保公共利益之實現。\n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全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置為獨立機關係為予其不受政治干預之空間，使其得以公正、獨立、超然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俾利確保人民參政權，使民主制度之價值得透過選舉體現。\n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同為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係為強化該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確保其能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中央選舉委員會主責全國選務，其所涉事務均與選舉相關，如未能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偏頗行政，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使特定政黨獲利，民主制度將蕩然無存。故中央選舉委員委員之政治中立與超然獨立更應高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惟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對於委員之任用資格卻未有相同規定。\n四、為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避免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淪為政治工具，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損害人民參政權，破壞民主制度，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避免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淪為政治工具，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損害人民參政權，破壞民主制度，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增訂本條文。","增訂":"第四條之一　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依本法任命之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1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