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5/LCEWA01_090705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5/LCEWA01_090705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663/108400066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663/108400066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663/10840006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663/10840006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23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3280710107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會期":"09-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15","2019-03-19"],"會議代碼":"院會-9-7-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3"]}],"mtime":"2024-01-18T20:24: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15","last_time":"2019-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5","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3008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300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2014年太陽花運動四大訴求中的第一項「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第二項「先立法再審查」，迄今均尚未真正落實。為了確保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議內容與締結過程之公開透明，避免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政治協議，並明訂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議屬於「人民保留」事項，應將如此重大事項之最後決定權，保留給我國人民。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實踐國民主權及權力分立原則，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避免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政治協議，兩國政治協議辦理機關於協商前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我國協商辦理機關始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協商。\n\n三、明訂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治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屬於「人民保留」事項，故應將如此重大事項之最後決定權，保留給我國人民。","增訂":"第五條之三　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政治協商，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決定我國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而可能影響我國主權之兩國協議，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並經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n\n前項政治協商之協議文本，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依公民投票法之程序，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由我國投票權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