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6/LCEWA01_090706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6/LCEWA01_090706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4/10845022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4/10845022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4/10845022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94/10845022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6人及委員陳靜敏等17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1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0070202700"}],"提案人":["陳靜敏","蔡適應"],"連署人":["邱泰源","陳賴素美","洪宗熠","鍾佳濱","蔣絜安","陳瑩","黃秀芳","劉建國","吳焜裕","蔡易餘","陳曼麗","楊曜","李麗芬","鍾孔炤","趙正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4"}],"mtime":"2024-01-18T20:19: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2","last_time":"2019-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3017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155委23017","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蔡適應等17人，有鑑於我國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即依政府組織再造規劃，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以為我國最高衛生及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爰此醫療法第十一條之主管機關應做修正，以完備法條之準確性。特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醫療法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酌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2","說明":"醫療法業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法第十一條，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