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連署人":["吳思瑤","黃國書","劉櫂豪","周春米","王榮璋","陳賴素美","趙正宇","施義芳","蕭美琴","邱泰源","鍾孔炤","蔣絜安","陳歐珀","劉世芳","陳靜敏","李昆澤","葉宜津"],"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5: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3023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23023","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釋字第664號解釋喚醒各界對少年虞犯制度之重新省思，虞犯少年既非犯罪者，是否仍以少年刑事司法措施予以處遇，或宜回歸具社會福利色彩之助人專業體系，以避免其過早進入司法程序，貼上負面標籤。\n二、司法院107年11月2日版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雖然更具有「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訓」的保護優先特色，但還是存有少年虞犯之標籤。過去，安置機構不足，社工人力缺乏，社政機關把少年輔導責任丟給警政及司法機關。惟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2年5月2日制定後，機構及人力逐漸完備，對於行為偏差少年，社政機關應有主導權，而非仍是司法體系之附庸。\n三、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有對行為偏差少年協助、輔導或安置的規定，惟必須父母、監護人同意。因此，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行為偏差少年經社工訪視調查，若家庭已經失能功能，政府得不經父母或監察人以強制安置，將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少年虞犯，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保障範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