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5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0/108450224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0/108450224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0/108450224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0/108450224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4070300700"}],"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趙正宇","呂玉玲","童惠珍","沈智慧","周陳秀霞","孔文吉","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許淑華","徐志榮","馬文君","陳雪生","陳宜民","林為洲","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0:16: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3040號","laws":["02584"],"提案編號":"1155委23040","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有鑑於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擬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規定，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本享有我國國民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對照表":[{"law_id":"02584","law_name":"語言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law_content_id":"02584:02584:2008-06-12-制定:63","說明":"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語言治療師法」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修正":"第五十七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5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