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5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1/108450224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1/108450224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1/108450224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41/108450224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4070300800"}],"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林麗蟬","趙正宇","周陳秀霞","許淑華","陳雪生","徐志榮","陳宜民","沈智慧","呂玉玲","孔文吉","馬文君","林為洲","童惠珍","曾銘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0:16:2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3041號","laws":["02552"],"提案編號":"1155委23041","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有鑑於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擬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規定，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本享有我國國民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對照表":[{"law_id":"02552","law_name":"醫事放射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之一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上放射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說明":"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醫事放射師法」第六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修正":"第六十條之一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放射師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上放射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