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5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名稱":"「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51/10845022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51/108450225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51/10845022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251/10845022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05070300700"}],"提案人":["陳超明"],"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趙正宇","周陳秀霞","許淑華","陳雪生","林為洲","呂玉玲","徐志榮","陳宜民","曾銘宗","孔文吉","沈智慧","童惠珍","馬文君","林麗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7"],"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0:16: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795號委員提案第23043號","laws":["02569"],"提案編號":"1795委23043","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有鑑於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擬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規定，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本享有我國國民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對照表":[{"law_id":"02569","law_name":"驗光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law_content_id":"02569:02569:2015-12-18-制定:61","說明":"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n\n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擬「驗光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修正":"第五十五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驗光人員考試。\n\n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驗光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章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5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