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6/LCEWA01_090706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6/LCEWA01_090706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3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0070200200"}],"提案人":["蔡培慧","陳曼麗"],"連署人":["陳亭妃","許智傑","鍾佳濱","莊瑞雄","陳明文","何欣純","李俊俋","蘇巧慧","李昆澤","蕭美琴","劉世芳","黃國書","段宜康","趙天麟","葉宜津","李麗芬","施義芳","蔣絜安","陳靜敏","王榮璋","趙正宇","郭正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會期":"09-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2","2019-03-26"],"會議代碼":"院會-9-7-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9"}],"mtime":"2024-01-18T20:20: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2","last_time":"2019-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23044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23044","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陳曼麗等24人，有鑑於社會快速變遷，家庭教育之意義與功能也應當適時調整。面對層出不窮的家庭教育爭議事件，家庭教育應增加並強化情緒教育的落實，同時，為健全適性發展，培養多元興趣，家庭教育應透過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及家庭教育中心之服務，增加並強調生活輔導的陪伴功能，以達完善社會安全網之目標，爰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社會變遷，增進整體家庭教育之動能，爰修正本法所定家庭教育之意涵，並確認家庭教育法之制定與落實應強化社會連結。（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增列情緒教育為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預防家庭問題之各種教育活動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二條）\n三、增列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任務，應包含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之規劃事項，以培養家人之多元興趣，促進人格健全發展、拓展生活經驗；並規範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組成比例。（修正條文第六條）\n四、增訂家庭教育中心應置專職負責人力，並結合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原住民、新住民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推動辦理相關業務，其中應納入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n五、增訂家庭教育之推展方式應納入適性課程，並應結合大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修正條文第十一條）\n六、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補助辦法，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說明":"有鑑於家庭涵義隨社會變遷有所轉變，家庭教育的定義與功能應積極回應多元社會需求，爰修正本法要旨。","修正":"第一條　因應社會變遷，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強化與社會連結，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n\n一、親職教育。\n\n二、子職教育。\n\n三、性別教育。\n\n四、婚姻教育。\n\n五、失親教育。\n\n六、倫理教育。\n\n七、多元文化教育。\n\n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n\n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3-11-26-修正:2","說明":"一、情緒教育主要目的在提昇家人情緒智力，導引其情緒管理的知識與方法。情緒教育包含三個面向：認識與覺察情緒，進而接納反思情緒的意義，並透過適當管道表達與處理情緒。故將「情緒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範圍，建立家庭教育應培養情緒處理與溝通表達等能力，爰新增第七款「情緒教育」。\n\n二、配合第七款新增，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調整項次。","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預防家庭問題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n\n一、親職教育。\n\n二、子職教育。\n\n三、性別教育。\n\n四、婚姻教育。\n\n五、失親教育。\n\n六、倫理教育。\n\n七、情緒教育。\n八、多元文化教育。\n\n九、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n\n十、其他家庭教育事項。"},{"現行":"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n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n\n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n\n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n\n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6","說明":"一、家庭教育應加強孩童陪伴支持系統，特別是非都市地區孩童陪伴輔導機制，除親職課程，更應有生活輔導類課程，培養孩童多元學習興趣。無論是作為發展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基礎，提升生活品質的休閒娛樂或日常紓壓管道，都是促進人格健全發展、拓展生活經驗的過程，爰新增第七款。\n\n二、為保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學者專家、團體代表及之委員人數之性別比例，明定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修正第二項。\n\n三、為配合新增第七款，第八款調整項次。","修正":"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n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n\n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n\n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n\n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n\n七、提供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之規劃事項。\n八、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n\n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n\n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n\n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n\n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7","說明":"一、明定家庭教育中心應置專任主任，以利其業務運作，爰修正第一項。\n\n二、家庭結構、功能與涵義的調整，除受社會與時代變遷影響，不同文化和地域情境，也會影響不同型態的家庭互動。家庭教育中心的業務，應結合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原住民及新住民相關單位，促進偏遠地區、鄉村地區、原住民及新住民等不同型態家庭之互動，並強化社區資源整合，創造網絡式互助陪伴照顧機制，爰修正第一項。\n\n三、為強化家庭、教育、社會支持系統，家庭教育中心應具備生活輔導功能，方可適性引導，培養多元學習興趣，並落實陪伴功能。強化家庭教育之核心任務，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n\n四、為配合新增四款，第五款調整項次。\n\n五、家庭教育中心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及專任主任，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原住民、新住民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n\n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n\n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n\n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n\n四、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事項。\n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1","說明":"一、為強化家庭陪伴支持系統及生活輔導，家庭教育之推展應提供適性課程，培養多元的學習興趣，如運動、戶外活動、音樂演奏或創作、美術、地方工藝等。\n\n二、另為促進家庭教育推展，提升民眾獲得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普及性，資訊和資源的易得性，得借助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適性課程及其他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以促進推展。"},{"現行":"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8","說明":"為鼓勵各公私立學校、機構、團體，結合地方團體組織推展家庭教育，爰修正相關獎勵補助辦法，以利推展家庭教育。","修正":"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補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補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