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6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蘇震清"],"連署人":["黃國書","蘇治芬","鍾孔炤","林俊憲","吳琪銘","蕭美琴","邱志偉","楊曜","何欣純","劉建國","鄭寶清","鄭運鵬","葉宜津","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6: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3053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23053","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蘇震清等16人，針對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頻傳，每年都有超過10萬人遭到家屬暴力相向，且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指出，有將近6成的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同住的配偶、親屬以及其他家屬間，然而目前本法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業務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有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然而在實務上，同住之家屬對於相關家庭暴力事件大多知悉，但是因故未阻止或通報相關單位，爰此，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修正草案」，明定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5年及106年度每年都有超過10萬人遭受家庭暴力，且依據相關統計資料，有超過6成的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系屬同住之配偶、親屬等其他家屬。\n二、如上述資料所述，家庭暴力大多發生於同住之家屬間，因此其他家屬因為同住關係，應有較高的機會能夠覺察到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且家屬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應相互扶持，保護家屬免於暴力威脅。\n三、然而，目前本法第五十條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忽略家屬應彼此支持保護之責任，顯有不足。\n四、綜上，為完善家庭暴力被害人通報保護網絡，付予家屬保護被害人之責任義務，建議新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增訂成年家屬應將家庭成員疑似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通報主管機關。","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15-01-23-修正:61","說明":"一、增訂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n\n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然共同生活，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家屬遭受家庭暴力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相關事件，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責任，避免暴力繼續，保護被害人免於恐懼，爰增訂成年家屬知悉有家庭成員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修正":"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n\n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n前二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n\n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