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廖國棟Sufin‧Siluko","許淑華","林奕華","曾銘宗","顏寬恒","徐志榮","蔣乃辛","沈智慧","林德福","蔣萬安","陳宜民","江啟臣","呂玉玲","童惠珍","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7: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3057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3057","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去（107）年發生152位越南團客大脫逃事件，以及49位斯里蘭卡學生來台讀書，卻被引渡從事非法打工之情事，顯見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後，時有外籍人士假借觀光或求學之名，留在台灣從事非法工作情況。另查，去年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案件數成長20%，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量成長17%，顯見現行就業服務法罰則過輕，無法有效嚇阻，實有修法必要。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使行政裁量符合比例原則，並減少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降低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勞動力發展署資料統計，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案件數逐年上升，至106年案件數更高達465件，較105年成長20%。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至106年案件亦高達1,949件，較105年成長17%，顯見雇主違法聘用外國人之情形非常嚴重。去（107）年更發生越南團客152人脫逃僅留領隊一人荒謬情況，且目前國內行蹤不明外勞未查獲人數亦高達5萬1,482人，實有修法減少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n二、本條對於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雖明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然去年斯里蘭卡學生來台打黑工事件當中，有高達49名學生在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前就開始打工，惟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卻僅開罰最低金額15萬元，平均一人僅處罰3千元，罰鍰金額與雇主違法獲取暴利之處罰不相當，未符合比例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法律上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程度，加重處罰違規者，使罰責相當。\n三、為解決國內非法雇用外籍勞工問題，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之精神，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違反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使行政裁量符合比例原則，並減少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降低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0","說明":"一、根據勞動力發展署資料統計，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案件數逐年上升，至106年案件數更高達465件，較105年成長20%。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至106年案件亦高達1,949件，較105年成長17%，顯見雇主違法聘用外國人之情形非常嚴重。去（107）年更發生越南團客152人脫逃僅留領隊一人荒謬情況，且目前國內行蹤不明外勞未查獲人數亦高達5萬1,482人，實有修法減少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n\n二、本條對於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雖明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然去年斯里蘭卡學生來台打黑工事件當中，有高達49名學生在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前就開始打工，惟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卻僅開罰最低金額15萬元，平均一人僅處罰3千元，罰鍰金額與雇主違法獲取暴利之處罰不相當，未符合比例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法律上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程度，加重處罰違規者，使罰責相當。\n\n三、為解決國內非法雇用外籍勞工問題，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之精神，修正本條第一項，違反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使行政裁量符合比例原則，並減少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