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毓仁","羅明才"],"連署人":["柯志恩","孔文吉","林為洲","林奕華","童惠珍","徐志榮","江啟臣","許淑華","陳雪生","呂玉玲","曾銘宗","賴士葆","陳宜民","林德福","王育敏","林麗蟬","蔣乃辛","趙正宇","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7: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05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3058","案由":"本院委員許毓仁、羅明才等21人，有鑑於酒後駕駛車輛致傷、亡的悲劇頻傳，酒駕累犯之比例亦於三年內增加百分之七，顯示單純透過提高罰責所生之遏阻效力有限，實有必要導入科技執法，針對有酒後駕車紀錄者，從根本杜絕酒後駕車行為再犯之可能性，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務部統計全台地檢署執行酒駕案件的數據指出，2016年的酒駕累犯有1萬4,189人，2017年為1萬5,884人，2018年則達到1萬7,606人，酒駕累犯之比例依序為24.3%、27.2%、31.3%，在3年內提高了7%，由是可知，酒駕累犯情事有日益嚴重的趨勢。除於法制層面透過提高刑罰來提升遏阻效果，亦應同步導入科技執法，降低酒駕累犯發生之可能性。\n二、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係安裝於汽車點火裝置內，如駕駛吹氣偵測結果其酒精濃度超過安全標準，車輛即無法啟動，綜觀國際針對酒後駕車行為之監管政策與法制，美國、加拿大、法國、澳洲等國家，皆有採納加裝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做法。\n三、考量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目前市價仍相當昂貴，如強制全民加裝恐造成人民過重負擔，因此先以避免酒駕累犯產生作為科技執法的第一目標，爰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使主管機關於汽車駕駛人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受吊扣情形時，得命其加裝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始得領回受吊扣之駕駛執照。其相關實施辦法，則於第三項規定，授權交通部定之。\n四、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八項則順移至第四項至第十項。","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3-01-14-修正:49","說明":"一、法務部統計全台地檢署執行酒駕案件的數據指出，2016年的酒駕累犯有1萬4,189人，2017年為1萬5,884人，2018年則達到1萬7,606人，酒駕累犯之比例依序為24.3%、27.2%、31.3%，在3年內提高了7%，由是可知，酒駕累犯情事有日益嚴重的趨勢。除於法制層面透過提高刑罰來提升遏阻效果，亦應同步導入科技執法，降低酒駕累犯發生之可能性。\n\n二、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係安裝於汽車點火裝置內，如駕駛吹氣偵測結果其酒精濃度超過安全標準，車輛即無法啟動，綜觀國際針對酒後駕車行為之監管政策與法制，美國、加拿大、法國、澳洲等國家，皆有採納加裝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做法。\n\n三、考量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目前市價仍相當昂貴，如強制全民加裝恐造成人民過重負擔，因此先以避免酒駕累犯產生作為科技執法的第一目標，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使主管機關於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應受吊扣情形時，得命其加裝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始得領回受吊扣之駕駛執照。其相關實施辦法，則於第三項規定，授權交通部定之。\n\n四、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八項則順移至第四項至第十項。","修正":"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n\n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應受吊扣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加裝呼氣酒精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始得領回駕駛執照。\n\n前項實施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n\n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n\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項或第六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n\n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