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1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議案名稱":"「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學聖"],"連署人":["蔣乃辛","沈智慧","林麗蟬","陳玉珍","廖國棟Sufin‧Siluko","林奕華","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陳雪生","徐志榮","林為洲","王育敏","陳宜民","呂玉玲","林德福"],"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7: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7號委員提案第23062號","laws":["01532"],"提案編號":"7委23062","案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7人，基於中央銀行地位之超然獨立，應保留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爰此，本席等提出「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3年日本首相安倍射出三支箭，推動安倍經濟學，但央行總裁白川對於通貨膨脹目標的設定有不同意見，因此被迫辭職。2018年美國總統川普對於持續升息感到不滿，多次揚言開除聯準會主席鮑爾，意圖影響貨幣政策。美日殷鑑不遠，凸顯央行獨立自主的重要性舉世皆然。\n二、依照我國現行制度，中央銀行隸屬行政院，央行總裁為內閣成員之一，必須參加行政院會議，配合行政院整體施政，無論組織或功能上之獨立性皆有所不足，恐無法抵擋政治壓力，被迫放棄專業考量。促轉會提出新臺幣改版之要求，即為著例。\n三、為確保央行之獨立自主，應將其排除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之外，避免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保留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對照表":[{"law_id":"01532","law_name":"中央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law_content_id":"01532:01532:1979-10-26-全文修正:2","說明":"一、依照現行制度，本行隸屬行政院，本行總裁為內閣成員之一，必須參加行政院會議，配合行政院整體施政，無論組織或功能上之獨立性皆有所不足，恐無法抵擋政治壓力，被迫放棄專業考量。\n\n二、為確保本行之獨立自主，應將其排除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之外，避免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保留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修正":"第一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現行":"第三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law_content_id":"01532:01532:2011-04-08-修正:4","說明":"本行不再隸屬行政院，爰刪除原條文報請核准之規定。","修正":"第三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現行":"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n\n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n\n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law_content_id":"01532:01532:1979-10-26-全文修正:7","說明":"本行不再隸屬行政院，爰刪除原條文報請派充之規定。","修正":"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n\n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n\n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現行":"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n\n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n\n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n\n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n\n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n\n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n\n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n\n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n\n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n\n理事會應訂定會議規則，並報請行政院備查。","law_content_id":"01532:01532:2011-04-08-修正:8","說明":"本行不再隸屬行政院，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報請備查之規定，並為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n\n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n\n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n\n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n\n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n\n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n\n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n\n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n\n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理事會追認。\n\n理事會之會議規則，另定之。"},{"現行":"第七條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n\n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n\n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law_content_id":"01532:01532:1979-10-26-全文修正:9","說明":"本行不再隸屬行政院，爰刪除原條文報請派充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n\n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n\n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現行":"第九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n\n前項副總裁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532:01532:2011-04-08-修正:11","說明":"原條文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第九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準則，由本行擬訂，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1532:01532:2011-04-08-修正:14","說明":"本行不再隸屬行政院，爰刪除原條文報請核定之規定，並為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別規定者外，本行人員之任（派）免、薪給、獎金、福利、考核、獎懲、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之準則，須經理事會決議。"},{"現行":"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532:01532:1997-04-29-修正:49","說明":"原條文第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