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1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1人","議案名稱":"「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陳雪生","蔡易餘","莊瑞雄","賴瑞隆","劉建國"],"連署人":["許智傑","吳玉琴","陳曼麗","林靜儀","黃秀芳","李昆澤","施義芳","吳琪銘","李俊俋","陳瑩","何欣純","邱議瑩","鄭寶清","鍾孔炤","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7: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23068號","laws":["03108"],"提案編號":"815委23068","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蔡易餘、莊瑞雄、賴瑞隆、劉建國等21人，為推動漁業永續發展，將現已設置之漁業發展基金二億元，將其數額分十年增至新臺幣二百億，專款專用辦理永續發展事項，提升調整海洋漁業之產業、促進資源保育及養護管理等綠色措施，以達成漁業永續發展。特擬具「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四面環海，東岸有黑潮流經，西岸有冷水及暖水交會，海洋生態多樣，由沿近海漁業發展觀之，漁船筏數量在1990年到最高峰，漁船筏約3萬4千多艘，97萬總船噸數；但2016年已降至2萬2千多艘，總船噸59萬多噸。\n二、沿近海漁業資源因長期利用及大量開發，海域環境遭受氣候及陸域排放之人為汙染而逐年出現不平衡現象，沿近海漁業產量自1980年達到高峰約41萬噸後呈現下降現象，迄2016年剩16萬公噸，政府因此須加強養護沿近海漁業資源，以維持漁民收益。\n三、雖近年來政府以投入管理模式，控制漁獲努力量，採取如漁船數、作業天數、禁漁區及禁漁期等手段，以及產出管理模式（控制漁獲量，採取如限制個別魚種總漁獲量、採捕體長及種類等手段）推動漁業永續發展，惟目前沿近海漁業仍面臨資源過度利用、棲地環境待改善、漁獲統計工作待落實、漁船生活環境待改善等問題。\n四、在漁業資源可容許之程度下合理利用並妥為復育，使漁業生生不息永續發展。因此政府應採取更積極且有效的綠色管理措施，讓漁業能永續發展：\n(一)辦理海洋漁業資源、漁業經濟科學調查研究及建立資料庫等。\n(二)辦理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及棲地環境保護工作等。\n(三)辦理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等。\n(四)辦理漁獲資訊申報、蒐集與分析及建立資料庫等。\n(五)輔導漁船符合衛生安全之漁獲處理及推動海洋永續海鮮標章。\n(六)強化漁船及船員作業安全、培育漁業勞動力及輔導改善漁船工作生活環境等。\n五、有鑑於目前漁業發展基金金額約有二億餘元，實不足以支應政府採取更積極且有效的綠色管理措施，應分十年編足二百億相關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漁業永續發展相關事項。","對照表":[{"law_id":"03108","law_name":"漁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n\n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3108:03108:1991-01-16-全文修正:62","說明":"一、為推動漁業永續發展，辦理海洋漁業之產業提升調整、資源保育及養護管理等綠色措施，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並分十年編足新壹幣二百億。相關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漁業永續發展事項。\n\n二、漁業發展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分別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孽息、受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為明確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務使未來基金使用具有一定之目的用途，是為第三項定。\n\n四、原第二項移列第四項。","修正":"第五十六條　為推動漁業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新臺幣二百億元，並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n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二、受贈收入。\n三、基金孳息。\n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n一、辦理海洋漁業資源、漁業經濟科學調查研究及建立資料庫等支出。\n二、辦理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及棲地環境保護工作等支出。\n三、辦理自願性休漁及禁漁獎勵等支出。\n四、辦理漁貨資訊申報、蒐集與分析及建立資料庫等支出。\n五、輔導漁船符合衛生安全之漁獲處理及推動海洋永續海鮮標章等支出。\n六、強化漁船及船員作業安全、培育漁業勞動力及輔導改善漁船工作生活環境等支出。\n七、管理及總務支出。\n八、其他有關漁業永續發展業務支出。\n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