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1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議案名稱":"「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80/10845023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80/10845023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80/10845023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502380/10845023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212070300600"}],"提案人":["楊曜","劉建國"],"連署人":["陳雪生","陳曼麗","許智傑","林靜儀","吳玉琴","黃秀芳","邱志偉","李俊俋","陳瑩","李昆澤","莊瑞雄","蔡易餘","鄭寶清","陳素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2-12"]}],"mtime":"2024-01-18T20:17: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503號委員提案第23070號","laws":["02526"],"提案編號":"1503委23070","案由":"本院委員楊曜、劉建國等16人，為健全社會安全網之成效，並促進我國國人心理衛生相關研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爰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精神衛生法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為促進相關國人心理衛生研究所需，並提供社會各界檢視社會安全網政策之執行成效，特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等進行統計研究，並縮短公布日期為三年公布之。","對照表":[{"law_id":"02526","law_name":"精神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n\n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n\n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n\n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law_content_id":"02526:02526:2007-06-05-全文修正:6","說明":"為健全社會安全網之成效，並促進我國國人心理衛生相關研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n\n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n\n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n\n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n\n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n\n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n\n十、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