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1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711050701002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1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0200"}],"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連署人":["陳靜敏","黃秀芳","陳瑩","趙天麟","楊曜","鄭寶清","葉宜津","蔡易餘","鍾孔炤","陳素月","吳玉琴","吳琪銘","吳焜裕","呂孫綾","洪宗熠","郭正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9-7-35-1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9-8-35-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04"]}],"mtime":"2024-01-18T20:17: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23072號","laws":["01461"],"提案編號":"310委2307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等18人，為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爰此，特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殘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殘障、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各項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予者，應予抵扣：\n\n一、每月支給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n\n二、相當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n\n三、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n\n四、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n\n五、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n\n前項第二款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由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領受之；其他各款之補償由其親屬領受之。\n\n情報人員死亡後，不再發給第二項各款補償。\n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失蹤時，於歸還前或死亡前，得先依第二項發給第五款之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但失蹤非因從事情報工作者，應追繳之。\n\n第二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月補償金、精神撫慰金、親屬三節慰問金、親屬補償金及其他補償之發放及停發標準，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執行之。\n\n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25","說明":"為呼應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之精神，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提案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修正":"第二十四條　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失能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失能、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積極營救並支給下列各項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予者，應予抵扣：\n\n一、每月支給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n\n二、相當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n\n三、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n\n四、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n五、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n\n前項第二款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由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領受之；其他各款之補償由其親屬領受之。\n\n情報人員死亡後，不再發給第二項各款補償。\n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失蹤時，於歸還前或死亡前，得先依第二項發給第五款之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但失蹤非因從事情報工作者，應追繳之。\n\n第二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月補償金、精神撫慰金、親屬三節慰問金、親屬補償金及其他補償之發放及停發標準，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執行之。\n\n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1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