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議案名稱":"「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7070200100"}],"提案人":["陳靜敏","蔡適應"],"連署人":["邱議瑩","劉建國","鍾佳濱","羅致政","邱泰源","郭正亮","邱志偉","陳瑩","余宛如","黃秀芳","呂孫綾","林俊憲","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10"}],"mtime":"2024-01-18T20:13: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09","last_time":"2019-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8","會期":7,"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3075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3075","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蔡適應等16人，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度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避免對身心障礙者形成不當歧視，爰提案修正「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精神疾病者就業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願歇業非屬違反本法規定受廢止執業執照之情形，不具可非難性，受一年禁止執業期間之限制並無理由。對於獸醫師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無法執行業務之情況，增訂評估機制及回復規定，以維護其從事獸醫工作之權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十四條規定，有關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評估機制及回復規定，以兼顧動物醫療品質及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n二、因身心障礙廢止執業執照，非屬處罰，參考會計師法第六條、藥師法第八條及建築師法第四條，將現行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經撤銷獸醫師證書者。\n\n二、經廢止獸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n\n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9-05-05-修正:8","說明":"一、現行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整併後列為第一項，說明如下：\n\n(一)自願歇業，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執業執照，非屬違反本法規定受廢止執業執照之情形，不具可非難性，受一年禁止執業期間之限制並無理由，爰於第二款增列但書規定。\n\n(二)第二款文字酌作修正。\n\n(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十四條規定，並參考醫師法第八條之一、會計師法第六條、藥師法第八條及建築師法第四條有關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評估機制及回復規定，並將現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正移列至本條第四款，以兼顧動物醫療品質及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n\n二、第二項新增，明定前項第　三款或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　得申請執業。","修正":"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經廢止獸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但依第八條規定廢止執業執照者，不適用之。\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n\n三、罹患精神疾病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諮詢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之意見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n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現行":"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n\n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n\n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n\n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31","說明":"因身心障礙廢止執業執照，非屬處罰，參考會計師法第六條、藥師法第八條及建築師法第四條，將現行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爰予刪除。","修正":"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n\n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n\n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