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4人","議案名稱":"「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委員段宜康等24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6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何志偉","鄭寶清","林岱樺","邱議瑩","李昆澤","陳曼麗","趙天麟","王榮璋","陳瑩","何欣純","鍾孔炤","李麗芬","李俊俋","邱志偉","陳賴素美","周春米","蔡易餘","林淑芬","余宛如","蕭美琴","蘇巧慧","陳素月","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3"}],"mtime":"2024-01-18T20:18: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570號委員提案第23079號","laws":["04601"],"提案編號":"570委23079","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4人，鑑於考試院之組織精簡，相關業務及職掌應作修正及調整。另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培訓為考試院之職掌，應以各用人機關為適當之培訓。爰擬具「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考試院之組織精簡，刪除並修正相關規定。\n二、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地位崇隆，其資格應限於具備學術專業及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為限，以避免政治酬庸。\n三、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鑑於憲法並未明定公務人員之培訓為其之職掌，應回歸各用人機關，為適當之培訓，爰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4601","law_name":"考試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n\n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n\n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n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n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4","說明":"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並修正第三、四款。\n\n二、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地位崇隆，其資格應限於具備學術專業及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為限，以避免政治酬庸。","修正":"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大學教授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n二、具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專業學識，曾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現行":"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94-06-14-修正:6","說明":"憲法並未明定考試院之掌理事項包含公務人員之培訓，爰刪除之。","修正":"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八條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n\n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8","說明":"明定考試委員之職權","修正":"第八條　考試院副院長承考試院院長之命，協理院務。\n考試委員之職權如下：\n一、依據法律監督國家考試之運作。\n二、考試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n三、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退休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n四、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法制事項研究與建議。\n五、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n考試委員應定期公布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研究建議報告。\n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現行":"第十條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n\n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n\n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n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n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n\n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n\n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n\n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n\n十、關於其他事項。\n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94-06-14-修正:10","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刪除第三、四款。\n\n二、配合考試院精簡，刪除設置各委員會。","修正":"第十條　考試院設秘書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本院各類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n\n二、關於本院新聞發布事項。\n\n三、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n\n四、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n\n五、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n\n六、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七、關於出納、庶務事項。"},{"現行":"第十二條　考試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考選、銓敘等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事項。","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94-06-14-修正:12","說明":"本條刪除。","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十五條　考試院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15","說明":"配合考試院精簡，刪除各種委員會之設，爰予刪除。","修正":"第十五條　（刪除）"},{"現行":"第十七條　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資格時，得不經懲戒程序，逕請降免。","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17","說明":"此一條文已屬過時，爰予刪除。","修正":"第十七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