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議案名稱":"「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定宇"],"連署人":["吳玉琴","何欣純","蔣絜安","陳靜敏","鍾孔炤","趙天麟","段宜康","陳曼麗","李昆澤","蕭美琴","吳秉叡","周春米","郭國文","陳素月","郭正亮","劉世芳","施義芳","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8: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804號委員提案第23080號","laws":["04690"],"提案編號":"1804委23080","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鑑於現行行政法人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將該法定性為行政法人之通則性、基準性法律，惟並未排除個別行政法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得於個別組織法律，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為特別設計。本席等認為，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針對行政法人設立後進用人員，不得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規定，使得個別行政法人無從依其組織、任務需求為特別設計，顯與第一條之立法意旨相違，有必要予以修正。爰參照同法第一條立法理由說明，提出「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立法理由為：依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觀之，稱公務人員者，係指依法考選銓定取得任用資格，並在法定機關擔任有職稱及官等之人員。是公務人員在現行公務員法制上，乃指常業文官而言，此於司法院釋字第555號解釋已有明釋。爰本條第一項所稱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係指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任用、服務法令；惟仍屬刑法、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另為釐清行政法人與新進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行政法人建制之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其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合先敘明。\n二、依前揭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主要為促進行政法人建制後，其組織建構應跳脫傳統行政機關科層體制，並導入「公司治理」之理念，故行政法人設立後之人員進用亦趨向「去公務人員化」設計。個別行政法人組織法類似規定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於實務運作上行政法人設立後，均不再進用具公務人員身份之人員，隨同移轉行政法人任職之公務人員職缺，於退休後遇缺不補。\n三、經查，行政法人法第一條規定：「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依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法係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在於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並得在本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特別設計。」然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並未允許個別行政法人基準法規定之外，於彈性進用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空間，現行條文實有修正必要，爰增訂但書如下：但個別行政法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依其組織特性、任務為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參照）。","對照表":[{"law_id":"04690","law_name":"行政法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law_content_id":"04690:04690:2011-04-08-制定:24","說明":"一、行政法人法第一條規定：「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依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法係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在於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並得在本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特別設計。」。\n\n二、然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並未允許個別行政法人基準法規定之外，可彈性進用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空間，現行條文實有修正必要。爰增訂但書如下：但個別行政法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依其組織特性、任務為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參照）。","修正":"第二十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但個別行政法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依其組織特性、任務為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n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