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2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洪宗熠"],"連署人":["陳靜敏","黃秀芳","陳瑩","許智傑","楊曜","鄭寶清","陳曼麗","陳素月","吳玉琴","蔡易餘","鍾孔炤","鍾佳濱","李俊俋","陳賴素美","何欣純"],"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8: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23082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2308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洪宗熠等18人，鑑於大眾運輸業因行業別特殊，為降低工會行使罷工權後對於社會大眾在交通運輸上造成不便，在不影響工會行使罷工權利之下，爰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於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爰此，特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大眾運輸業因行業別特殊，為降低工會行使罷工權後對於社會大眾在交通運輸上造成不便，在不影響工會行使罷工權利之下，爰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於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09-06-05-全文修正:59","說明":"鑑於大眾運輸業因行業別特殊，為降低工會行使罷工權後對於社會大眾在交通運輸上造成不便，在不影響工會行使罷工權利之下，爰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於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修正":"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n\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於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