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議案名稱":"「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沈智慧"],"連署人":["呂玉玲","廖國棟Sufin‧Siluko","馬文君","顏寬恒","賴士葆","王育敏","柯呈枋","孔文吉","周陳秀霞","林奕華","蔣萬安","蔣乃辛","許毓仁","陳雪生","曾銘宗","徐志榮","林為洲","林德福","李彥秀","黃昭順","林麗蟬","陳玉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8: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23088號","laws":["01010"],"提案編號":"70委23088","案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3人，針對「酒駕零容忍」已是全民共識，各政黨政團或是個人，日後若執掌國家公器，對於犯酒駕、毒駕者都不應提名任命其為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特提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限制犯酒駕條例者不得擔任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任黨產會主委林正在102年4月5日因酒駕遭警方攔檢，雖通過生理平衡檢測，但酒測值仍高達0.58 mg/L。直到移送後考量不認罪會被起訴，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才認罪，獲緩起訴1年，處4萬5,000元罰款。這種官員，以自身充足的法律知識算計法律，知法玩法，如何能掌國家公器。\n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在103年8月10日清晨4點多時駕車上國道，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37 mg/L，依公共危險罪判決2個月徒刑，易科罰金6萬元。這樣的人擔任國家公職，視國家法律於無物。\n三、「酒駕」不應有任何灰色空間，身為政務官若無法徹底執行「酒駕零容忍」政策，如何服眾？如何讓一線基層執法員警心服？因此，對於犯酒駕、毒駕者都不應提名任命其為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讓為政者以身作則。","對照表":[{"law_id":"01010","law_name":"行政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n\n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law_content_id":"01010:01010:2010-01-12-全文修正:5","說明":"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民108年農曆春節前夕特別錄製影片，對於「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應該嚴懲」。\n\n現任黨產會主委林正在102年4月5日因酒駕遭警方攔檢，雖通過生理平衡檢測，但酒測值仍高達0.58 mg/L。直到移送後考量不認罪會被起訴，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才認罪，獲緩起訴1年，處4萬5,000元罰款。這種官員，以自身充足的法律知識算計法律，知法玩法，如何能掌國家公器。\n\n因此對於犯酒駕條例者，實不應任命其為政務委員或行政院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修正":"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n\n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n\n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現行":"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n\n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law_content_id":"01010:01010:2010-01-12-全文修正:12","說明":"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在103年8月10日清晨4點多時駕車上國道，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37 mg/L，依公共危險罪判決2個月徒刑，易科罰金6萬元。這樣的人擔任國家公職，視國家法律於無物，應予限制。","修正":"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n\n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n\n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為前兩項任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