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沈智慧"],"連署人":["呂玉玲","顏寬恒","廖國棟Sufin‧Siluko","馬文君","許毓仁","賴士葆","柯呈枋","王育敏","孔文吉","周陳秀霞","曾銘宗","徐志榮","林為洲","蔣乃辛","陳雪生","黃昭順","李彥秀","林麗蟬","林德福","林奕華","陳玉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mtime":"2024-01-18T20:18: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9號委員提案第23089號","laws":["04666"],"提案編號":"1549委23089","案由":"本院委員沈智慧等22人，針對「酒駕零容忍」已是全民共識更應是基本國策，公務人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其陞遷應將是否犯酒駕、毒駕因素納入，特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犯酒駕條例者之陞遷應予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以民106年苗栗縣大湖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陞遷為例，小隊長在105年12月仍是偵查佐時酒後駕車肇事，傷害罪和解，公共危險罪獲緩起訴一年，雖然當時他刑事積分排序是第一名，但酒駕肇事竟未使其升遷受管制，仍於106年四月初升小隊長，令基層譁然，基層警員抨擊：「酒駕肇事才三個月就升小隊長前所未聞，後台真夠硬！」\n二、公務員對外代表政府執行公務，其社會觀感與政府一體，若公務員有酒駕、毒駕等違法事宜，卻還能陞遷，顯見公務人員陞遷法有所疏漏，特提案修正。","對照表":[{"law_id":"04666","law_name":"公務人員陞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n\n一、機關首長、副首長。\n\n二、幕僚長、副幕僚長。\n\n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n\n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n\n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n\n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law_content_id":"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10","說明":"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是副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對外代表各級機關執行公務，不能、也不應有酒駕或毒駕之行為，無法控制自己的公務員不應陞遷。","修正":"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n\n一、機關首長、副首長。\n\n二、幕僚長、副幕僚長。\n\n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n\n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n\n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n\n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n\n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不得擔任第一項各款職務。"},{"現行":"第十二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n\n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n\n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n\n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n\n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n\n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n\n(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n\n(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n\n(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n\n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n\n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n\n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n\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666:04666:2009-03-31-全文修正:12","說明":"「酒駕零容忍」已是全民共識，公務員代表政府執行公務，如自身有酒駕毒駕等行為，如何而能代表國家，其陞遷應予限制。","修正":"第十二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n\n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n\n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n\n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n\n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n\n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n\n(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n\n(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n\n(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n\n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n\n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n\n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n\n十、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者。\n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