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5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7/LCEWA01_090707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7/LCEWA01_090707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980/10821009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980/10821009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980/108210098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100980/108210098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0070300400"}],"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會期":"09-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3-29","2019-04-02"],"會議代碼":"院會-9-7-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0-17"}],"mtime":"2024-01-18T10:59: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3-29","last_time":"2019-05-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84號政府提案第16709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政16709","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六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標章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俾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訂定第一項。\n\n三、第二項授權訂定申請電器類貨物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徵納雙方依循。","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標示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專業機構核發節能標章之電器類貨物非供銷售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現行":"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7-11-07-修正:21","說明":"一、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修正第一項：\n\n(一)汰舊換新之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減徵稅額，由新臺幣（下同）五萬元提高為四十萬元，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該金額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n\n(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生效，將適用期間溯及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並延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三)配合補助辦法所定補助對象，將適用車種範圍擴大為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上開車輛，並分列二款規範。\n\n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n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5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