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1/10824011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1/10824011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1/10824011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401161/10824011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200"}],"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林為洲","許毓仁","孔文吉","童惠珍","蔣乃辛","沈智慧","林麗蟬","黃昭順","陳玉珍","呂玉玲","林奕華","柯志恩","陳超明","徐志榮","蔣萬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mtime":"2024-01-18T20:13: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09","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8","會期":7,"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3101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3101","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鑑於臺灣旅宿可分為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與民宿，其中，旅館類別以專業化服務為優勢，民宿則以在地生活與文化風貌分享為優勢，隨著觀光旅遊的國際化與市場供需的多樣化，民宿漸成為旅客的主要旅宿選項；於旅宿產業因供需市場變化產生結構性變革之際，「民宿管理辦法」亦於106年11月14日發布修正民宿相關規定，可見民宿法規與時俱進之必要性與重要性，但檢視該辦法之法源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卻近18年未有檢討修正，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目前觀光旅遊產業發展現況就民宿定義予以翻新，期能讓法規面更加貼近觀光旅遊變動趨勢，進而推動我國旅宿產業品質提升，為臺灣開創觀光新藍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旅宿服務，為觀光旅遊中，最為基本且必須之項目，根據觀光局統計數據，無論國外旅客抑或國內旅客，採取自由行者皆超過八成，觀光旅遊市場的供需更形多樣化，異於商業化經營模式的旅館，民宿因切合了旅客「在地體驗」的需求，使得選擇旅遊當地民宅作為旅宿選項，更蔚為流行。\n二、但檢視我國民宿相關法規，其制定起源，係政府為照顧921地震災區之民宿經營者及災民生活、振興災區經濟，於民國90年11月中公布全文修正之「發展觀光條例」、12月發布「民宿管理辦法」，使民宿業者能就地合法經營，並自此有可予遵循之輔導管理體系。其中，「民宿管理辦法」，於106年11月14日發布修正，其修正總說明中提及，該辦法自90年12月12日發布施行後，在各級主管機關齊力輔導之下，已由92年2月合法民宿未滿百家，增加至目前超過七千四百家民宿完成合法登記，隨之產生之新課題亟需民宿法規配合與時俱進，以加強民宿輔導與管理，為了順應住宿型態多樣化、維護公共安全與保障消費者等目標，兼顧興利與防弊，爰檢討修正民宿相關規定。\n三、惟於「民宿管理辦法」翻新之際，檢視其法源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卻近18年未有檢討修正，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其民宿制度自1994年法制化以來，以各城市民宿經營狀況與外國旅客增長情形迄今已經歷三次變革，在兼顧旅宿市場發展、私人活用住宅換取文化交流經驗及國民經濟，並顧及鄰人與社區居住品質，日本法律以積極管理的態度，適時適地賦予彈性，厚實了日本觀光立國的國家戰略。爰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為民宿重新定義，強化民宅住宿之在地體驗與交流的觀光精神，以期豐富多元的旅宿市場為旅客提供旅遊誘因，使臺灣觀光旅遊產業在新創浪潮下更具國際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n\n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n\n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n\n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n\n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之地區。\n\n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n\n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n\n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n\n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n\n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n\n十五、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指為提升我國國際觀光服務品質，以外語輔助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具外語能力之人員。","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九款。\n\n二、新創科技不斷推陳出新，觀光旅遊產業亦呈現顛覆式發展，新興旅遊體驗模式蔚為風行，然於此旅遊趨勢與旅宿市場大幅轉變之際，民宅住宿規定，迄今已卻近20年未有翻新，造成民宿似僅為鄉間副業之刻板印象，且亦限縮民宅住宿體驗型態之多元性，為使臺灣旅宿市場在旅遊新創浪潮中不至遭到淘汰，爰就民宿定義，參酌觀光產業發展現況予以翻新。","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n\n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n\n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n\n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n\n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之地區。\n\n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n\n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n\n九、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收取服務費用，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n\n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n\n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n\n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n\n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n\n十五、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指為提升我國國際觀光服務品質，以外語輔助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具外語能力之人員。"},{"現行":"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n\n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n\n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01-10-31-全文修正:2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文字。\n\n二、爰配合第二條第九款定義內容，酌做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n\n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n\n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管理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