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8/108430124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8/108430124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8/108430124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8/10843012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29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823070100100"}],"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何志偉","趙天麟","羅致政","劉世芳","吳焜裕","周春米","黃秀芳","陳曼麗","何欣純","林昶佐","鍾孔炤","張廖萬堅","陳靜敏","尤美女","邱議瑩","呂孫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29"]}],"mtime":"2024-01-18T20:14: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09","last_time":"2019-10-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23109號","laws":["01406"],"提案編號":"1061委23109","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鑑於國防部於102年起推動軍人降階懲罰機制，並開始修正法律。截至107年年底，於104年5月6日修正施行「陸海空軍懲罰法」、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惟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未配合修正，致使軍人降階懲罰之程序以及適用將有所缺陷，制度亦無法上路。為使軍人降階懲罰機制早日生效，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軍官、士官降階懲罰制度上路，是故增訂第十五條之一關於官階俸級級次之換敘方式。\n二、由於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後，部份員額以及退伍年限恐會受影響，故於第十五條之二增訂相關規定。\n三、將本條例施行細則訂定機關由行政院修改為國防部。","對照表":[{"law_id":"01406","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防部102年起推動軍人降階懲罰機制，分別於104年5月6日修正施行「陸海空軍懲罰法」、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若未配合修正，軍人降階懲罰之程序與俸級適用將有所不足。","修正":"第十五條之一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者，依其現任官階俸級級次，換敘次一官階同一俸級級次；次一官階無同一級次者，得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級次；無階可降者，降至該官階之最低俸級級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其服役年限或年齡若超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是否能繼續服役恐有爭議，故新增本條明文規定若已超出最大年限或年齡者，除役退伍之。","修正":"第十五條之二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其服現役年限或年齡超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退伍除役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後，為使該受懲罰人員不影響表現優秀之較低階人員晉升機會，故新增本條明文規定不受編制之限制。\n\n三、由於將官均擔任重要職務，應以本身為表率，若將官遭降階懲罰，則不得再晉升。受降階懲罰者為將官以外之軍官、士官者，則重新計算停年。","修正":"第十五條之三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若降階後之官等、官階原已達滿編者，將不受編制之限制。\n\n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受降階懲罰後，若為將官則不得再晉升；若為將官以外之軍官、士官則重新計算停年。"},{"現行":"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406:01406:1980-06-20-制定:17","說明":"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事項屬細節業務執行，由法規主管機關依其業務訂定即可，故修正之。","修正":"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