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8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顏寬恒","陳怡潔"],"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許淑華","廖國棟Sufin‧Siluko","林奕華","童惠珍","蔣乃辛","曾銘宗","林德福","呂玉玲","羅明才","陳玉珍","柯呈枋","沈智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22"}],"mtime":"2024-01-18T20:14: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09","last_time":"2019-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3116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3116","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顏寬恒、陳怡潔等16人，有鑑於我國近五年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導致車禍意外之案件高達9,600餘件，而107年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亦高達100人，顯示我國毒駕及酒駕之問題日益嚴重，現行防治措施成效有限，實有修法嚴懲之必要。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警政署統計民國107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達41人，死亡人數則高達100人，而從104年到107年為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導致車禍意外之案件更高達9,600多件，顯示我國目前毒駕及酒駕之問題非常嚴重，現行防治措施之成效有限，應修法加強相關之罰則，以嚇阻駕駛人以身試法。\n二、現階段毒駕及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吊扣駕照不得考領，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訂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n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加暴行於人者。\n\n二、互相鬥毆者。\n\n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3","說明":"一、我國毒駕及酒駕問題日益嚴重，據警政署統計民國107年因酒駕肇事之受傷人數達41人，死亡人數則高達100人，而從104年到107年為止，因車輛駕駛人吸毒後開車，導致車禍意外之案件更高達9,600多件，顯示我國現行針對毒駕及酒駕之防治措施成效有限。\n\n二、經查，目前針對毒駕及酒駕之罰則，散見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罰鍰、吊扣駕照，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惟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懲處過輕，而刑法之司法審判程序曠日廢時，易導致駕駛人抱持僥倖心理上路，導致毒駕、酒駕肇事案件居高不下。\n\n三、爰於本條第一項，新增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立即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加重毒駕、酒駕之懲戒，以增嚇阻之效。","修正":"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一、加暴行於人者。\n\n二、互相鬥毆者。\n\n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n\n四、車輛駕駛人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致人重傷或死亡者。\n五、車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致人重傷或死亡者。\n違反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者，於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