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8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素月","黃秀芳"],"連署人":["鄭寶清","何欣純","陳靜敏","吳焜裕","洪宗熠","葉宜津","劉櫂豪","施義芳","李俊俋","陳曼麗","吳琪銘","陳雪生","周陳秀霞","蔡易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mtime":"2024-01-18T20:14: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09","last_time":"2019-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23117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23117","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黃秀芳等17人，考量我國勞工罷工並沒有預告期的限制規定。如此一來，將造成攸關民眾食衣住行等相關行業罷工時，因沒有預告造成對民眾生活的衝擊。為了考量顧及民眾的權益，同時參考國外對於罷工預告期間的相關規定制度設計，特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華航機師罷工因為沒有預告期，導致許多遊客在沒有心理準備下，受困在國外的機場。為了避免日後類似的案例再發生，攸關民眾食衣住行等行業罷工時，應加入預告期間的設計。\n二、參考國外罷工預告期約位在2-17天的設計，折衷以七天預告期將相關規定加入，可有效避免對民眾的食衣住行帶來難以替代的衝擊，同時增加民眾因應處理的緩衝時間。","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n\n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說明":"考量我國勞工罷工並沒有預告期的限制規定。如此一來，將造成攸關民眾食衣住行等相關行業罷工時，因沒有預告造成對民眾生活的衝擊。為了考量顧及民眾的權益，同時參考國外對於罷工預告期間的相關規定制度設計，設定將罷工預告期訂為七天，並要求發起罷工之工會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第五十四條　（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n\n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n\n下列勞工，不得罷工：\n\n一、教師。\n\n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n\n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n\n一、自來水事業。\n\n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n\n三、醫院。\n\n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n\n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n\n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n\n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n\n罷工發動前需有七天的預告期，由工會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