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議案名稱":"「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3/108430063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周春米等17人擬具「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18070202100"}],"提案人":["周春米","鍾孔炤"],"連署人":["尤美女","陳曼麗","呂孫綾","李俊俋","林靜儀","鄭運鵬","陳靜敏","蕭美琴","黃國書","蔣絜安","蔡培慧","吳玉琴","李昆澤","段宜康","邱泰源"],"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30"]}],"mtime":"2024-01-18T20:14: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09","last_time":"2019-04-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8","會期":7,"字號":"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23118號","laws":["04534"],"提案編號":"555委23118","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鍾孔炤等17人，鑑於債務人之薪資或以維持生活為目的之其他繼續性給付，通常用來維持生計，強制執行時，須預留相當數額，俾保障其生存權；然就如何決定數額，現行法尚無規定，為保障債權人債權之實現，兼顧債務人基本生活之維持，並減輕第三人配合扣押手續之負擔，宜立法予以明定，爰提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強制執行應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屬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其全部或一部，通常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時，應預留相當數額，供其等暫維生計；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其給付目的如係供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例如：債務人依年金型保險契約得領取之退休年金），亦應為相同之處理。惟執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進行扣押前，常無充足資訊釐清其數額，為使執行程序迅速明確，明定此項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n二、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依現有證據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關於扣押範圍得不受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之比例限制（例如：執行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給付扶養費，為避免受扶養權利全部或大部分因扣押比例限制而無法實現，得逾執行標的債權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為扣押），始符公允，惟類此情形，仍應預留適當之生活費用予債務人。\n三、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以符迅速明確原則，並兼顧公平。又扣押命令核發後，未為扣押部分，倘不足或超過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或有強制執行法（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五項有失公平情形，債務人或債權人就不利己部分，得依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核算不得為強制執行數額，再按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至執行法院處理異議期間，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得使用預留而未扣押部分維持生活。","對照表":[{"law_id":"04534","law_name":"強制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n\n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law_content_id":"04534:04534:2000-01-15-修正:155","說明":"一、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屬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其全部或一部，通常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生活所必需，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時，應預留相當數額，備供其等暫維生計；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其給付目的如係供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例如：債務人依年金型保險契約得領取之退休年金），亦應為相同之處理。惟執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進行扣押前，常無充足資訊釐清其數額。為使執行程序迅速明確，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此項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n\n二、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依現有證據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第二項關於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例如：執行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給付扶養費，為避免受扶養權利全部或大部分因扣押比例限制而無法實現，得逾執行標的債權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為扣押），惟類此情形，仍應預留適當之生活費用予債務人，爰增訂第三項。\n\n三、第二項所稱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以符迅速明確原則，並兼顧公平。又扣押命令核發後，未為扣押部分，倘不足或超過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或有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五項有失公平情形，債務人或債權人就不利己部分，得依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核算不得為強制執行數額，再按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至執行法院處理異議期間，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得使用預留而未扣押部分維持生活，均併此敘明。\n\n四、現行條文第二項配合遞移為第四項，並酌為文字修正。\n\n五、現行條文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n\n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n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n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n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n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