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32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8/LCEWA01_090708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8/LCEWA01_090708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徐志榮","沈智慧","林奕華","童惠珍","曾銘宗","陳超明","許毓仁","呂玉玲","馬文君","陳雪生","林為洲","羅明才","柯志恩","林德福","吳志揚","陳學聖","林麗蟬","蔣乃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會期":"09-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09"],"會議代碼":"院會-9-7-8"}],"mtime":"2024-01-18T20:15: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09","last_time":"2019-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312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3123","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有鑑於酒駕問題嚴重，已成為台灣社會高度共識的議題，惟酒駕事故至今仍然頻傳，顯示酒駕已非單純個別的交通安全問題，而是嚴重的社會問題。自民國86年以來歷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次修法，不斷針對酒駕處以更為嚴厲的行政罰責，並擴大執法警察機關實施酒駕取締的法源及對拒絕酒測者的罰責，然卻無法產生遏止酒駕行為之作用。近年來相繼修正公布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提高酒駕者之法定刑度，法務部也於民國102年6月統一函示酒駕三犯者不准易科罰金之原則，使得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入監人數陸續增加，而此修法歷程也證明透過刑罰遏阻酒後駕車的成效有限。經查，研究報告顯示，有酒癮之酒駕受刑人常伴隨憂鬱及社交困擾問題，除加強衛教課程宣導外，應須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心理治療以正向心理學為主軸，輔以認知治療訓練、人際溝通及社交技巧訓練，增進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達到最終拒酒之目的。為防堵酒駕管制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確保交通安全目的，建議除從法律、教育、宣傳上著手打擊酒駕，醫療介入將能協助解決酒駕的根本成因。爰提「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期刊第6卷第2期「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拒酒自我效能與酒癮嚴重程度之研究」指出，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狀況對其酒癮的嚴重程度與拒酒自我效能是有影響力的；酒駕受刑人社交能力佳、低憂鬱與正向心理健康狀態越佳，則其拒酒自我效能則越高，相對的酒精成癮嚴重程度越輕微即愈有能力可以抗拒酒精的誘惑力。心理狀態較為負向、憂鬱情緒及有社交困擾酒駕受刑人，處於外在較多飲酒情境刺激下，較無法抗拒酒精的誘惑力，尤其是處於憂鬱情緒的狀態，拒酒自我效能更為低落，更易因負向情緒左右而出現飲酒行為。\n二、復查，入監執行之酒駕受刑人當中大部分為社交性飲酒，但有部分的確有酒精成癮的問題，需要醫療、適度的衛教課程及戒癮團體介入處理。研究顯示酒癮之酒駕受刑人酒癮情況越嚴重者，其酒駕之入監次數越多，再犯率越高。酒駕受刑人之酒精成癮嚴重程度與心理健康狀態有高度相關，容易出現情緒憂鬱、焦慮及社交困擾問題，有飲酒習慣的酒癮患者發生憂鬱情緒可能性較高。由此可知，酒癮者較一般人更容易出現情緒及社交困擾，亦或許酒癮者未喝酒之前就已經存在情緒或社交之困擾，卻採用喝酒逃避之，一再循環而產生更嚴重之心理問題。因此，對酒駕之酒癮者提供戒癮治療與介入是刻不容緩的事。\n三、前述研究報告亦顯示有酒癮者之酒駕受刑人，其心理狀態較為負向、憂鬱情緒及有社交困擾，常處於外在較多的飲酒情境刺激下，較無法抗拒酒精的誘惑力，故有酒癮之酒駕受刑人常伴隨憂鬱及社交困擾問題，除加強衛教課程宣導外，應須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心理治療以正向心理學為主軸，輔以認知治療訓練、人際溝通及社交技巧訓練，增進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達到最終拒酒之目的。\n四、爰此，無論酒駕係屬酒癮飲酒者、社交情境飲酒及情緒性飲酒，除安排教育性課程外，亦應進行心理狀態評估與諮商治療，輔以社交技巧、情緒管理、壓力調適及正向心理學等課程，提供適性、多元之衛教。爰提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建議除從法律、教育、宣傳上著手打擊酒駕，醫療介入將能協助解決酒駕的根本成因，以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期刊第6卷第2期「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拒酒自我效能與酒癮嚴重程度之研究」指出，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狀況對其酒癮的嚴重程度與拒酒自我效能是有影響力的，入監執行之酒駕受刑人當中大部分為社交性飲酒，但有部分的確有酒精成癮的問題，是需要醫療、適度的衛教課程及戒癮團體介入處理。無論酒駕係屬酒癮飲酒者、社交情境飲酒及情緒性飲酒，除安排教育性課程外，亦應進行心理狀態評估與諮商治療，輔以社交技巧、情緒管理、壓力調適及正向心理學等課程，提供適性、多元之衛教增進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達到最終拒酒之目的。","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　犯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之罪者，應令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接受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n\n前項費用給付項目、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3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