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0人","議案名稱":"「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9/LCEWA01_09070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9/LCEWA01_09070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1554/10823015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絜安等20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絜安等24人擬具「師資培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23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4人「師資培育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3人「師資培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920070200300"}],"提案人":["蔣絜安"],"連署人":["鍾孔炤","黃國書","邱志偉","蔡易餘","陳曼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8"],"會議代碼":"委員會-9-8-22-10"}],"mtime":"2024-01-18T20:12: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2","last_time":"2019-11-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028號委員提案第23140號","laws":["01717"],"提案編號":"1028委23140","案由":"本院委員蔣絜安等20人，有鑑於目前客語教師人力的缺乏，且現行公費師資培育系統並無將客家語文師資納入其中。為避免未來客家語文師資人才產生斷層，並提高客家語文人才傳承客家語言之意願；保障其生計與未來之發展性，爰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聯合國《世界語言權利宣言》第一篇第七條第一項所宣示：「各種語言均具有該語言的共同特性與該語言看待和描述事物的不同方式。因此，這些語言應當享有在所有領域充分發展所需的各種條件。」；而該宣言第八條第二項也明示：「每個語言社群均有權採取必要之手段，確保其語言的傳播與永存。」基此，為使客家語文發展符合上述宣言所提之「各領域充分發展所需之條件」，是故在客家語文師資培育及傳承領域上，應給予適才適所之保障。\n二、而再根據客委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客家族群為臺灣第二大主要族群，占總人口16.2%，推估人口總數為381.5萬人。而綜觀歷年調查中，不同定義的客家人口比例呈現增長的趨勢，而民國106與107年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統計，通過初級客語認證者雖有突破性的成長，由4122人次上升為7489人次，但隨著語言認證等級向上提高，通過的人數也逐漸下降，中高級的通過人數由106年的849人降至107年的421人，顯見客家語文的精通人才正在流失，為補足高階客家語文人才的斷層與防止客家語文與文化失傳，客家語文師資應納入公費生制度進行保障。","對照表":[{"law_id":"01717","law_name":"師資培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n\n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n\n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n\n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n\n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n\n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n\n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n\n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n\n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n\n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5","說明":"因「廣義定義」為客家人增長的趨勢更為明顯，在客委會歷次調查（97年至105年）之間增加3.7個百分點，人口數增加101.1萬人。主觀及客觀定義自身為客家人的比例亦相對提高。是故在客家族群人口增長與自我認同百分比攀升的情形之下，故增列客家語文教育學者專家代表為審議會委員之規定。","修正":"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n\n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n\n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n\n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n\n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n\n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n\n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n\n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n\n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n\n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客家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n\n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n\n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7:01717:2017-05-26-全文修正:14","說明":"一、第一項增列關於客家語文師資畢業後服務地區之相關規定，相關地區定義依客家委員會所公告者。\n\n二、除保留現行法條保障原住民族教育相關內，增列符合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客家族群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相關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特殊地區學校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n符合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下列各款課程：\n一、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n\n二、客家族群文化、語言及教育之必修課程。\n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