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9/LCEWA01_090709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9/LCEWA01_090709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郭正亮","李麗芬","林俊憲","蕭美琴","劉世芳","陳靜敏","李俊俋","郭國文","吳玉琴","劉建國","鍾佳濱","余宛如","施義芳","張宏陸","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mtime":"2024-01-18T20:12:4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2","last_time":"2019-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3142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3142","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職業運動在全球已然形成一個龐大的商業市場，其中又以北美及歐洲的職業運動發展最為成熟，目前台灣唯一的職業運動只有棒球，為促進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職業化。爰此，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職業運動具有教育（對基層選手在技術及人格上的示範作用）、經濟（運動產業全體的經濟活動具有帶動功能）、社會（為地域社會提供一個共識凝聚及文化交流的平台）三方面的機能。\n二、藉由成功的職業化以及產業化，可增加我國優秀運動員之出路、提升運動選手整體待遇，並提升國人對體育運動支關注及支持，從而提升我國體育運動界之整體發展水準。\n三、根據統計數據顯示，球員成本約占職業球團總支出的50%至60%，已造成球團經營之沉重財務壓力，鼓勵企業捐贈將有利於提高球員薪資。","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我國目前擁有職業運動聯盟之運動種類並不多，至今，僅有棒球一項，籃球方面，經歷了1994~1999年間中華籃球聯盟（CBA）的興衰，於2003年以準職業方式重新成立聯盟，然而至今尚未正式職業化。\n\n三、為了促進我國優秀運動員之出路、提升運動選手整體待遇，提升我國體育運動界之整體發展水準，成功的職業化以及產業化為推動職業運動的動力。","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辦理個人及營利事業對職業運動或指定職業運動團隊之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透過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運動或指定職業運動團隊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並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n\n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運動或指定職業運動團隊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就其每年所支付捐贈金額之兩倍計入成本費用。\n\n第一項特定職業運動及職業運動團隊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範圍、減除方法、營利事業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