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30701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議案名稱":"「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9/LCEWA01_0907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9/LCEWA01_09070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8/108430063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8/1084300638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8/108430063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638/108430063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30070300200"}],"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7"}],"mtime":"2024-01-18T10:59: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2","last_time":"2019-04-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058號政府提案第16725號","laws":["04583"],"提案編號":"1058政16725","對照表":[{"law_id":"04583","law_name":"家事事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四條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n\n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n\n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n\n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n\n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n\n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n\n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n\n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n\n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n\n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n\n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n\n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n\n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n\n十三、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n\n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n\n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1-12-12-制定:182","說明":"一、因應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增訂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節名及條文，其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受監護宣告之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以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四項所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解任意定監護人之事件，非屬現行本條所定之監護宣告事件類型，爰配合於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現行第十三款改列第十五款，以資適用。\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n\n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n\n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n\n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n\n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n\n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n\n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n\n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n\n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n\n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n\n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n\n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n\n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n\n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n\n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n\n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n\n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n\n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現行":"第一百六十五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583:04583:2015-12-11-修正:183","說明":"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得聲請法院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之修正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受監護宣告之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顯見於是類事件亦應賦予受監護宣告之人程序能力，以保障其程序主體權及聽審請求權，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及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3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