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9/LCEWA01_090709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9/LCEWA01_090709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李昆澤","黃國書"],"連署人":["郭國文","鄭寶清","吳思瑤","呂孫綾","蘇巧慧","郭正亮","李麗芬","葉宜津","趙正宇","李俊俋","蕭美琴","張廖萬堅","鍾佳濱","劉櫂豪"],"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mtime":"2024-01-18T20:12: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2","last_time":"2019-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3148號","laws":["01517"],"提案編號":"184委23148","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李昆澤、黃國書等17人，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修正施行後，民眾購買新汽機車可定額減徵貨物稅，除了讓民眾購車直接享有折扣優惠外，對於降低空污、增加稅收與刺激車市消費、產值都有正面效益。惟該條文自105年1月8日起開始施行，僅有五年的貨物減免期限，為鼓勵民眾汰換老舊汽、機車，並繼續延續該政策的效益，確實有延長貨物稅減免期限之必要。此外為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源，以減少空氣污染，政府應擬定足夠誘因強化提升民眾報廢汰換老舊大貨車、大客車之意願，故修正現行條文，將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提升至四十萬元，並延長現行減徵期限，以達減少老舊車輛數量，改善空氣品質之目的。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民國105年1月8日生效，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購買新機車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雖當初修法時，財政部預估恐會減少稅收，但實際上自該條文上路以來，無論在汰舊換新、稅收、產值、節能減碳，其實際成效都較原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預估成效超出甚多。\n二、根據經濟部工業局107年7月提出的「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報告，汽車部分汰舊換新增加：原預估105~106年（兩年）增加汽車汰舊換新9.4萬輛，實際105~106年（兩年）增加汽車報廢約21萬輛，已達到鼓勵車輛汰舊換新之目的。稅收提升：原預估105~106年（兩年）增加汽車相關國庫稅收新臺幣219.54億元，實際增加新臺幣495.38億元。產值提升：原預估105~106年提升汽車產業產值新臺幣501.2億元，實際提升產值新臺幣1,081.7億元。節能減碳：原預估105~106年減少15.4萬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減少6.8萬公秉的汽油使用，並節省新臺幣17億元的能源支出費用，實際減少35.5萬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減少15.12萬公秉的汽油使用，並節省新臺幣43.24億元的能源支出費用。\n三、另外機車部份汰舊換新增加：原預估105~106年（兩年）增加機車汰舊換新10萬輛，實際105~106年（兩年）增加機車報廢約17萬輛，已達到鼓勵車輛汰舊換新之目的。稅收提升：原預估105~106年（兩年）增加汽車相關國庫稅收新臺幣12.7億元，實際增加新臺幣21.6億元。產值提升：原預估105~106年提升汽車產業產值新臺幣103.8億元，實際提升產值新臺幣150.7元。節能減碳：原預估105~106年減少0.72萬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減少0.34萬公秉的汽油使用，並節省新臺幣0.86億元的能源支出費用，實際減少1.23萬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減少0.58萬公秉的汽油使用，並節省新臺幣1.67億元的能源支出費用。\n四、貨物稅減免條例文施行以來，對於降低空污、增加稅收與刺激車市消費、產值其成效卓著，故政府基於延續該政策之效益，應延長貨物稅減免之期限，爰提案修正將減徵期限改為10年，直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八日為期限。\n五、根據立法院106年通過修正《貨物稅條例》，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若報廢並購買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享新車貨物稅減徵5萬元優惠，106年8月執行至107年底約1,700輛申請。另環保署評估民88年中以前出產之大貨車多為高污染群，惟目前市面上大貨車新車售價約200至350萬之間，以現行條文僅減徵五萬元來說確實過低，故為鼓勵民眾汰換一、二期柴油大貨車，政府應擬定足夠誘因，提升現行定額減徵金額，以鼓勵民眾汰換老舊大貨車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05-06-修正:19","說明":"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n\n二、政府自自民國105年1月8日生效實行以來，無論在汰舊換新、稅收、產值、節能減碳，其實際成效都較原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預估成效超出甚多。顯見政府推動此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效果顯著，故為繼續延續該政策成效，應延長貨物稅減免之期限。","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十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十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現行":"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7-11-07-修正:21","說明":"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原條文之實施期限與定額減徵費金額應有延長及提高之必要，爰將每輛定額減徵金額提高至四十萬元，並將期限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n\n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