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8人","議案名稱":"「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9/LCEWA01_090709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9/LCEWA01_090709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801/108430080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委員江永昌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麗芬等18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2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及「羈押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0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219070201300"}],"提案人":["李麗芬","尤美女","蔣絜安"],"連署人":["黃國書","吳焜裕","郭正亮","陳曼麗","鍾佳濱","蘇巧慧","張廖萬堅","林靜儀","陳靜敏","邱泰源","鄭寶清","林俊憲","葉宜津","李昆澤","蕭美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21"]}],"mtime":"2024-01-18T20:13: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2","last_time":"2019-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55號委員提案第23152號","laws":["01809"],"提案編號":"255委23152","案由":"本院委員李麗芬、尤美女、蔣絜安等18人，鑑於兒童權利宣言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也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據此，監獄雖非托嬰之處所，然矯正機關針對攜子女入監（所）之收容人及其子女，仍應竭盡所能給予妥適之照護，提供嬰幼兒所需之物資，使收容人子女獲得完善的照顧。惟矯正機關附屬監所不僅容額超收嚴重，監所生活品質堪憂，設施設備亦未針對隨母入監之兒童有良好規劃，為維護在監子女之生存權、受照顧權及學習權，實有加強改善之必要。爰提出「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5年發生受刑人之女託付同居人照顧，卻慘遭虐待致死，並以水泥封屍，震驚全國；107年一名4歲女童亦遭受入監服刑的母親同居人不當對待，天天以鐵棍毆打凌虐致死，相關案例屢見不鮮，實為不忍；惟從小孩人權、人格發展之角度出發，監獄終不是一個適合小孩正常成長的環境，在角色學習與模仿上，長期限縮於小範圍空間缺乏刺激，對其發展社會行為，認知與情緒學習等顯屬不足。現行對於攜子入監之評估，係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於二個月之期限內辦理，故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婦女請求攜帶子女入監應有審慎之評估機制。爰增訂入監及在監婦女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須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為適當者，監獄始得准許攜入；認不適當者，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以保障兒童權益。\n二、實務上曾發生監獄轉介需要安置的小孩遭拒之案例。今在監之子女，考量家庭經濟、母親身體及精神弱勢狀況，經社工評估應有提前給予保護、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處置之需求，若待兒少失依、成為兒少保護案件則已非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爰明定監獄應通知子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1809","law_name":"監獄行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獄行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n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n前二項規定，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809:01809:1954-12-14-全文修正:12","說明":"一、現行對於受刑人攜子入監之評估，係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於二個月內辦理，爰於第一項明定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請求攜子入監者，得由監所准許，無須評估。\n\n二、若女性受刑人長時間因案入監，其子女將與親密的照顧者分離、獨自面對陌生環境，在未建立安全依附關係時，兒童常伴隨分離焦慮，影響未來看待周遭環境及人際關係運作模式；然監獄環境有其封閉及侷限性，對兒童發展存在不良風險，據此兒童是否隨母入監（所）之適切性評估至關重要，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入監及在監婦女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須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為適當者，監獄始得准許攜入；認不適當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以保障兒童權益。\n\n三、為兼顧入監或在監婦女攜帶之子女權益，爰增列第四項規定在評估期間，監獄得於監內暫時安置入監或在監婦女攜入之子女。\n\n四、實務上曾發生監獄轉介需要安置的小孩遭拒之案例。今在監之子女，考量家庭經濟、母親身體及精神弱勢狀況，經社工評估應有提前給予保護、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處置之需求，若待兒少失依、成為兒少保護案件則已非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爰於第五項明定監獄應通知子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之情形。其中第三款所稱情事變更，係指受刑人因故欲將子女提前送離監獄（如託付親友照顧），亦應踐行評估及提供轉介安置等服務，以確保子女最佳利益。\n\n五、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在監分娩之子女，其證明文件不得記載與監獄有關之事項。」由於事涉受刑人及其在監生產子女之權益甚鉅，除於第六項規定適用前五項規定外，為避免該子女被標籤化，致對其將來發展產生不良影響，並將該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於第六項併同規定之。\n\n六、現行因女子監獄空間不足及受刑人之作息限制，以至於對在監子女無法提供完善的支持，然而照顧責任國家化，國家對於監獄內或外之孩子應提供同等的支持，因此對監所內的子女，應提供適當照顧，且其健康安全不應有所耽誤，故為維護在監子女之健康權，實有加強設施設備，並尋求教保專業團體、托育人員及醫師等專業人員之意見與協助的必要，爰增列第七項規定，以促進隨母入監（所）兒童之權益。\n\n七、考量子女戶籍地與監獄所在地或離監後之預定居住地可能相距甚遠，爰增列第八項規定，必要時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本條所定事項，以利實務運作。","修正":"第十條　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n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並經該管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認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應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n前項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將評估報告送交監獄。\n前項評估期間，監獄得暫時安置入監或在監婦女攜入之子女。\n安置在監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應通知子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n一、子女出現畏懼、退縮或其他顯不適於在監安置之狀況。\n二、滿三歲。\n三、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監獄。\n受刑人於監獄內生產之子女，適用前五項規定；其出生證明書不得記載與監獄有關之事項。\n為照顧安置在監子女，監獄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之設施或設備，並得洽請社會福利及相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施予受刑人育兒相關教育及指導。\n子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辦理本條所定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