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8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09/LCEWA01_0907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09/LCEWA01_0907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黃國昌"],"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會期":"09-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2","2019-04-16"],"會議代碼":"院會-9-7-9"}],"mtime":"2024-01-18T20:13:2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2","last_time":"2019-04-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7-9","會期":7,"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3155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315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稅捐稽徵法」雖明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惟此規範存在「罰金刑範圍過低過窄」、「一旦宣告刑罰則行政罰將因一事不二罰而喪失裁處空間」等問題，導致在實務上頻生「透過低度刑罰而排除高額行政罰鍰」之不合理現象，反而造成獎勵惡意犯罪逃稅者之荒謬結果。現行法之缺漏，因未能於根本上消滅經濟犯罪之誘因以預防、對抗經濟犯罪，已引發學者與社會大眾之強烈批判。為填補此嚴重的法律缺漏，有必要於刑罰中併科犯罪所得一定倍數之罰金，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0-01-16-修正:55","說明":"一、現行稅法針對逃漏稅之行為，訂有相對應之裁罰倍數標準，惟因罰鍰屬於懲罰性之行政處分，依現行「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行為人倘受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之刑罰，即不再受罰鍰處分。\n\n二、然而，由於現行法逃漏稅捐罪之罰金刑，僅得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導致在實務上頻生透過低度刑罰而排除高額行政罰鍰之不合理現象，反而造成獎勵惡意犯罪逃稅者之荒謬結果。為填補此嚴重的法律缺漏，爰參酌「森林法」第五十二條之立法模式以及對於逃漏稅捐所課之行政罰鍰數額，於刑罰中併科逃漏稅額一倍至六倍之罰金，以維衡平。","修正":"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所漏稅額一倍以上六倍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8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