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804090701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司法院","議案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7/10/LCEWA01_090710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3/10843007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3/108430072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3/10843007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723/10843007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0070300100"}],"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會期":"09-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4-19","2019-04-23"],"會議代碼":"院會-9-7-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20"}],"mtime":"2024-01-18T10:58: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9-04-19","last_time":"2019-05-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309號政府提案第16341號","laws":["04505"],"提案編號":"309政16341","對照表":[{"law_id":"04505","law_name":"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4505:04505:2015-04-21-全文修正:1","說明":"因應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爰修正該會之職掌項目為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修正":"第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案件，及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判事務。"},{"現行":"第四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n\n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n\n各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law_content_id":"04505:04505:2015-04-21-全文修正:4","說明":"一、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掌事項之變更，酌予修正第一項至第三項文字，以資明確。\n\n二、因應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爰增訂第四項，明定職務法庭之管轄範圍及合議庭成員。","修正":"第四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n\n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委員五人合議行之。\n\n前項合議庭除由委員長兼任審判長外，餘以資深委員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n\n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案件，其合議庭成員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二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05:04505:2015-04-21-全文修正:16","說明":"配合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酌予修正本條文字。","修正":"第十六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現行":"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05:04505:2015-04-21-全文修正:17","說明":"配合職務法庭移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酌予修正本條文字。","修正":"第十七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05:04505:2015-04-21-全文修正:2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職務法庭新制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409070100200/details"}